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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对受贿共犯成立的法律评价
1
作者
金亚萍
《福建法学》
2013年第3期92-96,共5页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实施受贿行为的,以受贿罪论处,突破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要求。司法解释采用"通谋"一词,强调的是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双...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实施受贿行为的,以受贿罪论处,突破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要求。司法解释采用"通谋"一词,强调的是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合意性。特定关系人在行为和主观上都应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夫妻是生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一方面,司法机关要避免将受贿罪任意扩大;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应该承担比常人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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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受贿共犯
犯罪主体
双向合意
原文传递
题名
“通谋”对受贿共犯成立的法律评价
1
作者
金亚萍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福建法学》
2013年第3期92-96,共5页
文摘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实施受贿行为的,以受贿罪论处,突破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要求。司法解释采用"通谋"一词,强调的是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合意性。特定关系人在行为和主观上都应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夫妻是生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一方面,司法机关要避免将受贿罪任意扩大;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应该承担比常人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
受贿共犯
犯罪主体
双向合意
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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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谋”对受贿共犯成立的法律评价
金亚萍
《福建法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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