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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下的双方动机错误与“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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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杨帆 《西部学刊》 2021年第6期77-79,共3页
对于双方动机错误的问题,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欲知双方动机错误如何适用法律,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动机错误在体系上的定位。由于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动机错误一词,《民法总则》中的“重大误解”一词理应包含“动机错误和表... 对于双方动机错误的问题,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欲知双方动机错误如何适用法律,首先应当确定的是动机错误在体系上的定位。由于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动机错误一词,《民法总则》中的“重大误解”一词理应包含“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之义,但学界和司法实践界对“重大误解”真正含义存在较大争议,现只能先求助于比较法的立法和学说。学说上通过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分体系,将动机错误排除在错误规则体系之外,并借助于交易基础制度加以解决。但我国对于交易基础丧失制度的规范不够详尽,诉诸于“重大误解”可能是更好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方动机错误 交易基础丧失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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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的二元错误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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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海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176-181,共6页
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了表示中的错误及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具有清晰的二元特征,另外就这两种错误分别规定了错误方可以获得救济的条件。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对表示中的错误限制得不够严格,以及未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因素。我国现行... 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了表示中的错误及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具有清晰的二元特征,另外就这两种错误分别规定了错误方可以获得救济的条件。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对表示中的错误限制得不够严格,以及未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因素。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问题颇多,今后可在吸取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优点而避免其不足的基础上设计出合理的错误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 表示中的错误 意思形成中的错误 双方动机错误 德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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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与周边制度的区分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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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军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85-88,共4页
情势变更原则除解决履行艰难的问题外,还可解决非属不可抗力等情势所导致的履行不能的问题,这一结论不仅能从理论上推导得出,还可通过正确解释“合同目的”得出;所谓合同目的,狭义上指获得对待给付,广义上还可包括“双方动机”,至于学... 情势变更原则除解决履行艰难的问题外,还可解决非属不可抗力等情势所导致的履行不能的问题,这一结论不仅能从理论上推导得出,还可通过正确解释“合同目的”得出;所谓合同目的,狭义上指获得对待给付,广义上还可包括“双方动机”,至于学说上的双方动机错误中的另一类——“纯粹的双方动机错误”,在我国可以交由重大误解制度予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履行不能 双方动机错误 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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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合同之错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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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自强 《北航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3-27,共25页
争执对象错误不得撤销系基于和解合同之效力,乃解释和解合同典型效力的合同解释的结果,即使无类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37条:'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之'的明文规定,亦应为相同的解释。反之,和解基础错误应在什么条件下... 争执对象错误不得撤销系基于和解合同之效力,乃解释和解合同典型效力的合同解释的结果,即使无类似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37条:'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之'的明文规定,亦应为相同的解释。反之,和解基础错误应在什么条件下予以什么救济,并非和解合同拘束力的问题,而系于立法者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立法者尚未明示前,不妨通过个案和解合同解释,判断当事人是否有以一定和解基础之存在或不存在为条件之意思。足以影响和解合同效力的和解基础事实,应具有重大性,亦即基础事实之共通错误与和解之成立须在客观上及主观上有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和解之效力 和解之确定效 和解基础错误 重要争点错误 双方共通动机错误 法律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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