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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交付下的“一房二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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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岩 崔艳峰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79-84,共6页
"一房二卖"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有损交易安全。为规制该行为,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在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占有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效力。在"一房二卖"时,出卖人双重交付房屋的... "一房二卖"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有损交易安全。为规制该行为,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在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占有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效力。在"一房二卖"时,出卖人双重交付房屋的,后占有人可以基于善意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对抗未登记而先交付占有的买受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重交付 一房二卖 占有 善意取得
原文传递
民法典视阈下动产质权的死亡与再生——以动态质押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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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平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34-142,共9页
动产质权自近代以来在融资担保实践中逐渐走向衰微,而由静态质押向动态质押的蜕变则是其再生与勃兴的不二法门。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动态质押的设立应采“物的交付”与“仓单背书交付”的双重交付原则,降解仓单与存货分离的危险,以弥补... 动产质权自近代以来在融资担保实践中逐渐走向衰微,而由静态质押向动态质押的蜕变则是其再生与勃兴的不二法门。为有效控制融资风险,动态质押的设立应采“物的交付”与“仓单背书交付”的双重交付原则,降解仓单与存货分离的危险,以弥补单纯物的占有的公示性不足。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应课以质权人对担保物的实质审查义务;对监管人实行资质管制,明确监管人审查义务的范围。因可归责于监管人的事由致使质权难以实现时,应对监管人施加过错推定责任,以强化监管人尽职履责的使命感,也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质权 占有质 动态质押 双重交付 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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