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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若干问题——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被引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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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3期2-17,共16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要准确把握其基本定位和基本观念,注重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化,妥善处理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贯彻自由竞争和市场效率的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既要考虑定义性规范的严谨性,吸收现代元素,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要准确把握其基本定位和基本观念,注重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化,妥善处理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贯彻自由竞争和市场效率的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既要考虑定义性规范的严谨性,吸收现代元素,又要考虑其一般条款的适用属性,突出其行为特征。既要明确规定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又要在规定中体现限制适用的立法态度。对于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在增强其可操作性,充分总结吸收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互联网条款"应当慎重,已有的类型化情形未必适宜。行政强制和民事救济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需要重点强化民事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市场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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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阈下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正当性之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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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张松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2期113-126,共14页
互联网行业屏蔽视频广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近年来备受关注,尤其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构成要素和适用场景颇具争议。2022年11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试图将无正当理由拦截、屏蔽... 互联网行业屏蔽视频广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近年来备受关注,尤其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构成要素和适用场景颇具争议。2022年11月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试图将无正当理由拦截、屏蔽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内容、页面的行为认定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屏蔽视频广告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还远未达成共识。“劳动专有权”自然法思想赋予了视频网站排他性的独占权,破坏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稳定。在对屏蔽广告行为进行正当性考量时,司法实践中存在抛却合同条款下的权利义务和忽视衡平视频网站、用户、屏蔽方三方利益的倾向。结构视频广告的“免费视频服务+增值广告业务”商业模式,甄别不同单边市场存在的竞争冲突,加强合同双方合意机制的约束,能够有效纾解此类案件中的行业发展与用户便利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双边市场 视频广告 搭便车 屏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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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代精神 被引量: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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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俊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64-80,共17页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1993年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删修改和优化,其中有新观念的创立、新制度的创新以及对于原法律规定的增删细化。新修法强化了问题意识和可操作性,吸收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理念和现代元素,实现了法...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1993年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增删修改和优化,其中有新观念的创立、新制度的创新以及对于原法律规定的增删细化。新修法强化了问题意识和可操作性,吸收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理念和现代元素,实现了法律制度的除旧布新、继往开来和与时俱进。新修法肯定了一般条款开放性适用的定位,完善了其构成元素,并突出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优先性和增加保护消费者的元素。一般条款的开放性适用既必要,又要适度和谦抑。新修法增设和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增设了具有时代特色的互联网专条。准确适用新修法必须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和深层理念,尤其要统筹协调好公共利益、经营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多元保护,着重体现市场取向和竞争思维,既强化对于市场竞争的必要干预,又保持干预的有限和有度,注重以维护竞争自由为基本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时代精神 市场竞争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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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中的两个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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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继峰 《竞争政策研究》 2016年第4期5-11,共7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仅规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问题,即类型单一,这将造成商标与他种商业标识关系性质的割裂;二是认定条件的不当降低,这将产生商标权在该法中的"霸权主义&q...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仅规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问题,即类型单一,这将造成商标与他种商业标识关系性质的割裂;二是认定条件的不当降低,这将产生商标权在该法中的"霸权主义"。建议扩大他种商业标识的范围,并提升认定混淆的前提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注册商标 知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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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建议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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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友德 张钦坤 +1 位作者 李薇薇 伍春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3-22,共20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至今未做修改。2016年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反映比较强烈。总体上看,送审稿与现行法相比,在理念、内容等方面有所创新,个别增设条款有一定新意。但亦有不少条文在理论指...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至今未做修改。2016年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反映比较强烈。总体上看,送审稿与现行法相比,在理念、内容等方面有所创新,个别增设条款有一定新意。但亦有不少条文在理论指导、立法依据、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方面尚待完善。本文针对送审稿提炼出15个重大问题,主要从修改理由和修改依据等方面提出若干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修订草案送审稿)》 理念 修改建议 修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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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进步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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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江平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7年第12期23-27,共5页
2017年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立法进步是多方面的:在立法宗旨上彰显了所处经济体制和作用方式的进步;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上,更聚焦于"市场竞争"这个规制的重心;在若干行为的界定上,更好地吸纳了20多年的执... 2017年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立法进步是多方面的:在立法宗旨上彰显了所处经济体制和作用方式的进步;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上,更聚焦于"市场竞争"这个规制的重心;在若干行为的界定上,更好地吸纳了20多年的执法司法经验,较好地把握了行为的"竞争性",同时适应了互联网普遍应用的现实和未来;在体制和程序设计上,有助于增进未来执法的协调和执法效能。在高度评价立法进步的同时,也要看到立法的局限性,这有待于配套立法等工作加以弥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修订 宗旨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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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体系化功能——德国201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对中国修法的启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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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耀田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10期16-26,共11页
一般条款是成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魂。一般条款在上游连接起立法目的,在下游连接起法律责任,从而支撑起整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适用体系。因此,一般条款的调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的关键。德国2015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表面上对... 一般条款是成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魂。一般条款在上游连接起立法目的,在下游连接起法律责任,从而支撑起整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适用体系。因此,一般条款的调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的关键。德国2015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表面上对一般条款进行了精简,实际上却通过其拆分,树立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者保护的内部二元体系。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一般条款的修改止于不正当竞争定义的补充,一般条款系统化功能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有待于下一步的彻底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德国2015年《不正当竞争 中国《不正当竞争修订草案送审稿 体系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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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兼评修订稿市场混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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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丽文 《经济法论丛》 2017年第2期149-173,共25页
对商业标识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既符合该法法益保护的传统禀性,也是对商标法保护法定主义的有益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次修订时可以考虑引入'商业标识'的概念,并以此为依托来构建整个市场混淆行为规制框架,这对构... 对商业标识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既符合该法法益保护的传统禀性,也是对商标法保护法定主义的有益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次修订时可以考虑引入'商业标识'的概念,并以此为依托来构建整个市场混淆行为规制框架,这对构建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送审稿》第5条对'商业标识'的引入正是实践此种理念的具体表现。但是,审订中的《修订草案》却改变了此种规定,仍然延续了现行法以列举具体标识为中心的保护方式,这并不当然构成一种进步。《送审稿》第5条和《修订草案》第6条的内容仍然值得商榷,需要进一步对注册商标保护进行知名性条件限定、在市场混淆规制条款中规定不构成混淆的例外情形及对个别立法措辞进行准确表达,以实现条文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标识 市场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草案送审稿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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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产权的复合性运行范式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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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博文 郭雳 《上海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8-96,共9页
数据要素产权制度体系的不完备,已经成为要素高质量流通、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首要滞碍。“卡-梅框架”作为法律经济学中研究制度及其效率问题的经典范式,在统筹不同部门法规则、平衡数据要素价值与公私法协同治理方面具备独特的适配优... 数据要素产权制度体系的不完备,已经成为要素高质量流通、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首要滞碍。“卡-梅框架”作为法律经济学中研究制度及其效率问题的经典范式,在统筹不同部门法规则、平衡数据要素价值与公私法协同治理方面具备独特的适配优势。以“卡-梅框架”为棱镜观察现有数据要素产权实践,产权配置模糊、财产规则主导的特征,无法满足和回应数据要素流通利用的实际需求,而司法判决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组成的竞争法进路亦存在局限。对此,应以禁易规则限定参与流通的要素范围,划定财产与责任规则适用的清晰界限,并通过管制规则对数据处理者行为再平衡,最终构建起走向多元、互补的复合性产权运行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数据产权 数字经济 律经济分析 不正当竞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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