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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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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亚文 谢志鑫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84-88,共5页
“反+特定行为”立法在种类上属于反制型立法,具有以“反+特定行为”为命名形式,以总体国家安全为法律价值,以义务性规范、原则性条款为主要载体,以社会关系的特殊领域为调整范围,以解决内政外交领域的重大、急迫挑战为立法动力等鲜明... “反+特定行为”立法在种类上属于反制型立法,具有以“反+特定行为”为命名形式,以总体国家安全为法律价值,以义务性规范、原则性条款为主要载体,以社会关系的特殊领域为调整范围,以解决内政外交领域的重大、急迫挑战为立法动力等鲜明特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合体,依赖特定领导机构和联动机制开展反制活动,强调全社会依法共管、共治是反制型立法的实施特征。此类立法应注重提高其适用性,提高规范性条款的比重,完善被反制主体的救济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制型立法 总体国家安全 原则性条款 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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