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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刷单炒信刑法规制新解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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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波 陈娟 《时代法学》 2019年第6期34-42,共9页
在日益发展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信用成为网络交往、网络交易的重要支撑和必要前提,反向刷单炒信行为通过人为干扰网络信用的形成和评价机制,恶意侵损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经营者的商誉、信誉,是具有较强隐蔽性和侵害性的新型网络犯罪。对于... 在日益发展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信用成为网络交往、网络交易的重要支撑和必要前提,反向刷单炒信行为通过人为干扰网络信用的形成和评价机制,恶意侵损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络经营者的商誉、信誉,是具有较强隐蔽性和侵害性的新型网络犯罪。对于反向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激烈争议,董志超、谢文浩案和钟家杰案虽然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反向刷单炒信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之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后果及侵害之具体法益存在明显区别。反向刷单炒信本质在于通过恶意降低被害人的商誉、信誉的方式严重扰乱公平、公正、自由、诚信的竞争秩序,并且实质上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向刷单炒信 网络 商业 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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