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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反向确认之诉”的司法审查要点——以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诉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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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凯丽 赵昭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54-63,共10页
在合同解除纠纷中,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后,被解除方既不确认合同解除效力,也未提起合同解除异议之诉,权利人因民事责任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产生了'诉的利益',由此为确认合同解除效力提起的诉讼被称为'反向确认之诉',... 在合同解除纠纷中,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后,被解除方既不确认合同解除效力,也未提起合同解除异议之诉,权利人因民事责任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产生了'诉的利益',由此为确认合同解除效力提起的诉讼被称为'反向确认之诉',其本质上应为确认之诉。因合同解除效力自解除权行使时以确定,无论是否通过法院确认之诉的宣示,合同解除效力并不依当事人的请求而生变,故此类诉讼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解除权权利人不因'反向确认之诉'与解除权行使时间跨度长而丧失胜诉权。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一般合同解除权审查原则,逐条对是否具备解除条件、解除合同意思表示效力、解除异议行为效力等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并综合举证责任分配,对合同解除效力予以确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向确认之诉 解除合同意思表示 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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