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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 被引量:6
1
作者 时建中 吴宗泽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08-125,共18页
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是解决当前数字平台封禁行为的重要方式,既能维持现有符合市场特征的市场结构,又能将数字平台内部的网络效应外部化,允许市场竞争者公平共享网络效应产生的效率。通过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 作为反垄断救济措施的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是解决当前数字平台封禁行为的重要方式,既能维持现有符合市场特征的市场结构,又能将数字平台内部的网络效应外部化,允许市场竞争者公平共享网络效应产生的效率。通过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的有效竞争,避免用户、数据等价值要素聚集于少数数字平台。不论是作为反垄断事前监管措施,还是作为反垄断事后救济措施,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都有较好的适用基础和空间。结合我国目前肯定性调整方法规定不足的现实情况,数字平台互操作义务可能适用的情形也比较清晰,主要是针对数字平台既有反竞争性的互操作安排。实施时应当明确以基线标准作为实施的限度,严格秉持依法、审慎、积极和协同的理念。以公平原则、比例原则为义务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互操作义务的范围、标准以及监管等各方面内容予以科学设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互通 反垄断 互操作义务 数字平台 反垄断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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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全面优化 被引量:2
2
作者 焦海涛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2期55-60,共6页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其资源分配、权力配置,直接关乎《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以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反垄断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导向,从三个方面优化了我国的反...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其资源分配、权力配置,直接关乎《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以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反垄断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导向,从三个方面优化了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即明确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确保了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多的调查权,特别是提高了其应对行政性垄断的能力;强化诉讼机制对执法的配合与衔接,新引入的公益诉讼制度对反垄断执法具有较大的补充作用。未来,还可以从扩充执法力量、增加执法经费,并适度补充执法机构的调查权等方面进一步优化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如允许执法机构对更广泛场所实施检查、就紧急情况发布临时禁令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实施 反垄断执法 统一执法权 反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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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补救受害人损失的理念阐释与制度构建
3
作者 王健 吴佳旎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5-25,共21页
我国反垄断法补救受害人损失的途径有执法中没收违法所得隐含的“退赔”与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但实践中却面临着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责令退赔的适用率极低、企业自动退赔罕见、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成功率不高的困境,难以对受害人损失进行有... 我国反垄断法补救受害人损失的途径有执法中没收违法所得隐含的“退赔”与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但实践中却面临着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责令退赔的适用率极低、企业自动退赔罕见、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成功率不高的困境,难以对受害人损失进行有效补救。通过反垄断执法补救受害人损失是“响应式重塑”理念应用于反垄断领域的直接体现。域外执法机构补救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中,通过减少罚款激励违法企业自愿赔偿的英国方案,最具制度优越性与借鉴价值。为了破解我国受害人损失无法有效补救的困境,应将“响应式重塑”作为反垄断执法的核心理念,完善反垄断法规定,确保执法机构采取责令退赔的合法性,构建我国的企业自愿赔偿制度,并通过调整反垄断处罚结构和建立自愿赔偿监督受托人制度,实现企业自愿赔偿与罚款的捆绑使用,以提升企业自愿赔偿方案适用率,使受损害的民事主体能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执法 反垄断补救 响应式重塑 受害人损失 自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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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限制条款的反垄断合规
4
作者 丁茂中 《质量与标准化》 2024年第7期32-34,共3页
地域限制条款是经销合同中较为常见的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因此经营者需要建立相应的反垄断合规评估机制。
关键词 限制条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评估机制 合规 认定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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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优化进路 被引量:12
5
作者 孙晋 马姗姗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9-149,共11页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对滥用行为的共同要求,应当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然而,鉴于我国当前该行为违法性统一认定标准缺失、反竞争效果难以判定、正当性抗辩理由滥用三项因素模糊了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边界,故在重塑分析框架基础上对其有针对性展开优化,明确平台自治的合理限度,以期为规制指明未来走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杠杆理论 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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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大市场背景下反垄断执法体制的挑战与变革 被引量:3
6
作者 孙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2-16,共15页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业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既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路径依赖。现行反垄断属地执法体制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有限...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业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既是建设统一大市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路径依赖。现行反垄断属地执法体制应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有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地方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不足,反垄断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各自为政的割裂状态难以形成制度合力。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以满足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为指引,持续推进反垄断执法体制改革:明确竞争政策的宪法法律地位,建构央地垂直的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体系,整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能,持续为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赋能,以此全面强化反垄断执法功能、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共同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有力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统一大市场 竞争政策 反垄断执法 公平竞争审查 国家公平竞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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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强化反垄断的正当性与合理限度 被引量:2
7
作者 王先林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3-84,共12页
近些年来,国内外在平台经济领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行动,尤其是欧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和我国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备受关注。基于平台经济竞争的鲜明特点和数字平台对经济社会的巨大影响,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 近些年来,国内外在平台经济领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垄断行动,尤其是欧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和我国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备受关注。基于平台经济竞争的鲜明特点和数字平台对经济社会的巨大影响,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和现实的必要性。与此同时,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又决定了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有其合理的边界和必要的限度。美国和欧盟等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上的差异性反映了国际竞争的现实情况,我国需要从国家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策略做出理性选择,以促进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 正当性 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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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探索 被引量:4
8
作者 王亚萍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119-127,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已逐渐成为重塑社会结构和治理形态的新型基础设施,在带来大量技术红利的同时,却也引发一系列法律伦理风险,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算法治理风险,尤其是由预测类算法共谋和自主学习类算法共谋两类所构成的默示算法共谋风险。... 生成式人工智能已逐渐成为重塑社会结构和治理形态的新型基础设施,在带来大量技术红利的同时,却也引发一系列法律伦理风险,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算法治理风险,尤其是由预测类算法共谋和自主学习类算法共谋两类所构成的默示算法共谋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独特运作机理导致传统反垄断规制路径僵化无力,主要表现为行为认定困难和行政规制受阻两种法律困境,这无疑严重破坏了安定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更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革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利用算法优势实施反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性,若要真正发挥法律禁止效能,就须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予以重塑。以价值理念重塑为前提,探索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温和性反垄断规制路径,进而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进步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默示算法共谋 温和性反垄断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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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反垄断问题研究 被引量:1
9
作者 刘强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4-24,共11页
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义务保证所登记药品专利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具有市场优势地位情况下实施滥用药品专利信息登记权利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反垄断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反垄断规制。... 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义务保证所登记药品专利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具有市场优势地位情况下实施滥用药品专利信息登记权利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反垄断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反垄断规制。反垄断执法专门机构可以规范药品专利信息登记行为,仿制药企业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由此排除或者修正错误登记的药品专利信息。药品专利权人主观故意可以作为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防止不适当地扩大药品专利信息登记的专利权范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修改或者删除错误登记的药品专利信息以及对仿制药企业进行损害赔偿等方面承担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专利 早期解决 信息登记 反垄断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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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反垄断论纲
10
作者 王健 吴宗泽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0-147,共18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依赖于对数据、模型、人才和算力等关键资源的利用。通过分析各个关键资源背后的市场特征,可以发现其中有着内在的结构性垄断担忧。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反垄断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易受到垄断行为...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依赖于对数据、模型、人才和算力等关键资源的利用。通过分析各个关键资源背后的市场特征,可以发现其中有着内在的结构性垄断担忧。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反垄断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易受到垄断行为的阻碍。依据垄断行为影响程度的强弱,可以将潜在垄断行为分为封锁型行为、限制型行为和剥削型行为三类。为了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防止结构性的垄断担忧变成实质性的发展障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推进反垄断监管。在此基础上,采用事前预防性监管为主的监管策略,并且强化面向国际、产业的监管合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结构性垄断 垄断行为 反垄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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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约束如何塑造平台相关市场?--基于反垄断案例的质性研究
11
作者 蒋和胜 陈乾坤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8-128,F0003,共12页
相关市场界定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工作的起点和难点。本文基于10个平台市场和98个传统市场的反垄断案例,采用三阶段编码方法,对比分析平台市场和传统市场中从商品的替代性到市场竞争约束的传递路径,构建平台相关市场的竞争约束作用机... 相关市场界定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工作的起点和难点。本文基于10个平台市场和98个传统市场的反垄断案例,采用三阶段编码方法,对比分析平台市场和传统市场中从商品的替代性到市场竞争约束的传递路径,构建平台相关市场的竞争约束作用机制模型。研究发现:第一,平台资本是竞争的主体,资本的物质载体差异产生不同的价值增殖模式,在理论上形成不同的相关市场范围。第二,在流通领域,相同的使用价值追逐有限的社会需求,竞争约束表现为商品的替代性。在生产领域,不同的生产过程追逐动态的生产力水平,竞争约束表现为企业的替代性。平台的综合功能、网络效应、产消劳动和市场结构等经济特征使商品和企业的替代性分析更加复杂。第三,市场支配地位是商品的替代性和企业的替代性丧失的结果,垄断企业通过制造市场壁垒维持市场支配地位,制定高于价值的垄断价格,实现垄断利润,因而可以通过潜在竞争者约束这种垄断的市场结构。本文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应用场景,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实务工作提供了学理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关市场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约束 反垄断 扎根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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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协议的反垄断豁免
12
作者 武亦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20-34,共15页
共保协议具有固定价格型横向垄断协议的外观,其“统一承保、统一分配保费收入”及“统一保险合同”等约定也具备竞争损害效果,原则上应被视为垄断协议予以禁止,但由于保险共保体模式在分散特定风险方面不可替代的优势,其在一定条件下符... 共保协议具有固定价格型横向垄断协议的外观,其“统一承保、统一分配保费收入”及“统一保险合同”等约定也具备竞争损害效果,原则上应被视为垄断协议予以禁止,但由于保险共保体模式在分散特定风险方面不可替代的优势,其在一定条件下符合反垄断豁免要求。若要获得反垄断豁免,共保协议需满足承保的风险只能通过共保体模式才能有效分散、统一使用的保险费率与保险内容未超出合理范围、不存在其他反竞争的约定等三项条件。其中,共保协议豁免的风险范围应限制为巨灾风险、新型风险、系统性风险;保险费率范围应限制为不低于纯风险保费费率且不过分高于纯风险保费费率;保险合同内容应满足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的情形、不能导致消费者无法找到自己需要的保险条款和不能存在其他有碍消费者利益的条款等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共保体 共保协议 反垄断豁免 判断路径 风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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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再思考
13
作者 马瑞洁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63-70,62,共9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讨论多聚焦于内容生成环节,较少考虑商用后的市场反应。从数字经济的竞争特性入手,结合人工智能内容生产的技术过程和产业现实,不难发现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予以版权保护,可能加重数字平台垄断危机,进而损害...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讨论多聚焦于内容生成环节,较少考虑商用后的市场反应。从数字经济的竞争特性入手,结合人工智能内容生产的技术过程和产业现实,不难发现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予以版权保护,可能加重数字平台垄断危机,进而损害公众、作者、用户多方利益;不予保护,也不会打击投资热情、阻碍创新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版权治理应重调和、重过程、重技术,避免以版权扩张代替版权治理,违背版权制度平衡创作者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初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反垄断 版权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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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平之名:美国精英高校招生协同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14
作者 黎四奇 吕豪杰 《现代大学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6-68,111,112,共15页
违背盲录政策的招生行为乱象经由司法诉讼的舆论发酵,愈发加剧美国社会对精英高校招生协同行为的垄断质疑。梳理相关司法判例发现,高校招生业务是否适用反垄断豁免条款、在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之间厘定教育垄断的识别模式、经济资助协议... 违背盲录政策的招生行为乱象经由司法诉讼的舆论发酵,愈发加剧美国社会对精英高校招生协同行为的垄断质疑。梳理相关司法判例发现,高校招生业务是否适用反垄断豁免条款、在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之间厘定教育垄断的识别模式、经济资助协议的竞争效应判定构成美国高等教育反垄断司法裁决的三大争议焦点。因应教育市场化逻辑催生的高校歧视录取与排名竞逐异化了美国精英高校招生机制,需求资助与绩优资助政策的配置失衡则导致平权运动逐渐偏移教育公平目标,两者共同推动了美国精英高校招生市场垄断势力的生成。从理念与路径双重维度出发,倡导高等教育市场反垄断规制的积极执法观,形塑教育监管与反垄断规制的互动协调进路是规范美国精英高校招生协同行为乱象的必由之路。反思美国精英高校招生协同行为反垄断规制的历史经验与法治实践能够为中国规制高等教育行政垄断问题、扩大与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促进高校招生公平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精英高校 招生协同行为 反垄断 经济资助 教育市场化 高校招生自主权 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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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论纲
15
作者 傅贤国 施璐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4年第4期103-115,共13页
根据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60条第2款,我国在制定法层面正式创设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然而,该款仅就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作出规定,未涉及诉讼请求的内容、管辖法院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等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根据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60条第2款,我国在制定法层面正式创设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然而,该款仅就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作出规定,未涉及诉讼请求的内容、管辖法院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等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密切相关的基础问题。检察院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时,其在诉讼中兼有法律监督者与原告的“双重身份”,但以原告为主,法律监督重在进行事后纠错。根据垄断违法行为损害的利益状态之差异,检察院主张的诉讼请求当以预防性措施为主,以损害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为辅。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可确定由辖区内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检察院在起诉时只需提供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有受损危险的初步证据,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固定地由被告承担;除此之外,检察院与被告均应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且针对某一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诉讼请求 管辖法院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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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突破
16
作者 张爽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0-72,共13页
近年来,扼杀式并购日渐演变为众多数字平台扩增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终南捷径。这种短期内不影响市场结构的并购活动虽具有合法的交易外观,但却潜藏着深远的消极影响,其不仅会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给企业创新带来双向阻碍,... 近年来,扼杀式并购日渐演变为众多数字平台扩增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终南捷径。这种短期内不影响市场结构的并购活动虽具有合法的交易外观,但却潜藏着深远的消极影响,其不仅会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给企业创新带来双向阻碍,还会对消费者福利造成实质性减损。现阶段,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尚未与数字平台发展同频,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仍存在一些不足。譬如,以营业额为标准的事前审查申报制度过于单薄;传统方案中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困难;现有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妥当;事后监管疲软乏力。为促使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破解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困境,可考虑将交易额纳入事前申报门槛,适度借鉴国外“守门人”制度,合理调适数字平台并购交易的举证责任,增设事后观察期制度,营造更加和谐、有序、公平、公正的数字法治生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扼杀式并购 反垄断 经营者集中 初创企业 推定违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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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监管数字化转型的意涵及其法律实现
17
作者 孙晋 张松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6期44-53,126,共11页
反垄断监管作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推动反垄断监管数字化转型,有利于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有利于形成公平与效率相互平衡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在明确界定和理解反垄断监管数字化转型的内涵与外延的前提下,认识反垄断监管数字化转... 反垄断监管作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推动反垄断监管数字化转型,有利于市场主体平等竞争,有利于形成公平与效率相互平衡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在明确界定和理解反垄断监管数字化转型的内涵与外延的前提下,认识反垄断监管数字化转型是推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实施数字政府法治化建设的核心基础。在转型过程中,反垄断监管还存在技术能力不足、监管理念变革冲突、内控机制建设滞后、协同发展不充分等方面的挑战。应当从完善立法体系、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夯实重要基础设施、优化竞争生态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与供给,从而更好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监管 数字化转型 数字政府 数字平台 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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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反垄断规制实践及完善
18
作者 陈兵 刘永集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3期112-121,共10页
当前,数据要素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其不仅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关系到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维系与发展。在实践中,我国已在立法层面针对数据行为制定了相关条款,且在执法层... 当前,数据要素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其不仅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关系到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维系与发展。在实践中,我国已在立法层面针对数据行为制定了相关条款,且在执法层面也针对数据行为,特别是数据垄断进行了有力监管。但是,伴随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商业组织体和生产组织机制的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不断发展,以数据为要素形成的垄断行为变得多样且隐蔽,对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仍是难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数据相关的基础理论体系尚待健全、数据的法律属性尚未明晰以及相关数据基础设施不完善。面对数字经济发展中“三新”经济的不断涌现,亟需对数据垄断实行有效的常态化敏捷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以及不断完善基础配套措施等,形成监管合力。此外,对数据要素的基础理论、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基础制度建构也应加快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反垄断规制 数字经济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 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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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19
作者 张江莉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18-30,共13页
长期以来,传统寡头市场中大企业协调一致的平行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一直困难重重,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相互交错的制度工具。这些制度工具包含多种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也反映了反垄断规制对于平行行为的复杂的理论立场。随着算法时代的来临,... 长期以来,传统寡头市场中大企业协调一致的平行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一直困难重重,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相互交错的制度工具。这些制度工具包含多种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也反映了反垄断规制对于平行行为的复杂的理论立场。随着算法时代的来临,反垄断法将面对数量更多、更为稳固的平行行为。必须进一步将缺乏合意证据的“协议”、滥用共同支配地位行为、算法合谋等视为一个同源的整体——平行行为,并明确反垄断法相应的制度工具及其发展变化,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平行行为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行行为 协同行为 共同支配地位 反垄断 算法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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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护目的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的新应对
20
作者 叶明 贾海玲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5期56-63,76,共9页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面临的挑战需要探究新的应对策略。面对反垄断文本模糊引致规范准确适用难题、文本竞合造成规范选择适用障碍的双重挑战,“规范保护目的论”因其发展轨迹及外在功能,可为解决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的挑战提供有益借鉴。...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面临的挑战需要探究新的应对策略。面对反垄断文本模糊引致规范准确适用难题、文本竞合造成规范选择适用障碍的双重挑战,“规范保护目的论”因其发展轨迹及外在功能,可为解决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的挑战提供有益借鉴。出于尊重差异、预防滥用的考量,“规范保护目的论”适用于反垄断领域应遵循类型化的基本要求。依循数字经济时代垄断纠纷与反垄断法律规范文本之间的关系,可得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领域“规范保护目的论”的三种场景化适用路径:文本明确时补强适用、文本模糊时解释适用、文本竞合时选择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反垄断 “规范保护目的论” 规范文本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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