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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应当设立统一的准司法性质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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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32-36,共5页
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施行七年有余,反垄断主管机构基本上沿袭旧制,即仍然由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和发改委下设的三个反垄断主管机构进行反垄断执法,只是在其上设置了主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种"双层"和... 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施行七年有余,反垄断主管机构基本上沿袭旧制,即仍然由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和发改委下设的三个反垄断主管机构进行反垄断执法,只是在其上设置了主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种"双层"和"三机构各司其职"的反垄断主管机构的设置有诸多的缺陷,不能很好地履行反垄断的神圣使命。我国未来应当改革现有的反垄断主管机构,设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高度权威的和准司法性质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主管机构 缺陷 准司法性 垄断执法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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