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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性滥用的法律分析逻辑迷思与数字剥削性滥用的调适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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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玲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3-158,共16页
剥削性滥用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形式之一。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多主张对剥削性滥用适用竞争损害理论,以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基础搭建其法律分析框架。从现实角度看,这虽然考虑了《反垄断法》竞争损害原则约束、剥削性滥用认定的现实... 剥削性滥用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形式之一。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多主张对剥削性滥用适用竞争损害理论,以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基础搭建其法律分析框架。从现实角度看,这虽然考虑了《反垄断法》竞争损害原则约束、剥削性滥用认定的现实困境以及排他性滥用作为优先执法事项的传统,但是从竞争损害理论的适用前提上看,有一些市场天然不存在竞争,导致不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从适用对象上看,基于效能竞争、价格要素的竞争损害理论无法解释没有价格衡量交易公平性的新型数字剥削的损害生成问题。这不仅不能还原数字剥削性滥用行为的本真,还会导致反垄断执法结构失衡、反垄断执法效能低下、反垄断法多元价值彰显不足等问题。确立反垄断损害“二分说”,回归剥削性滥用的损害本质,重塑剥削性滥用法律分析逻辑,并对数字经济领域不同场景反垄断损害的裁量因素作出相应调整,应是重塑数字剥削性滥用反垄断规制理论的有效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剥削性滥用 排他性滥用 数字剥削性滥用 反垄断损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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