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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主体地位——基于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的分析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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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52-160,共9页
粤超公司诉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垄断案被称为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该案集中反映了以足协为代表的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这样一个反垄断法上较为基础也极具实践性的问题。从理论上看,行业协会因其行使职能的不同可能会获得行业管理者、公... 粤超公司诉广东省足协和珠超公司垄断案被称为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案,该案集中反映了以足协为代表的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这样一个反垄断法上较为基础也极具实践性的问题。从理论上看,行业协会因其行使职能的不同可能会获得行业管理者、公共事务管理者、经营者身份,在不同的身份下,其可能参与的垄断行为不同,进而需要反垄断法的不同关注。实践中,行业协会的这三种身份一般不会并存,其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以及实施了哪种垄断行为,皆需依据其所实施的行为加以判断。换言之,决定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是其实施的具体行为而非其固有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体育反垄断第一 案足协垄断 行业协会 反垄断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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