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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设置数字经济专章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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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黄尹旭 《竞争政策研究》 2021年第2期41-47,共7页
平台、数据、算法的三个维度改变了工业革命时代形成的基础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数字经济在诸多方面与工业经济有所不同,根植于工业经济逻辑的传统反垄断规则并不适配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需求。对于数字经济反垄断规范体系,可以采取“专... 平台、数据、算法的三个维度改变了工业革命时代形成的基础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数字经济在诸多方面与工业经济有所不同,根植于工业经济逻辑的传统反垄断规则并不适配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需求。对于数字经济反垄断规范体系,可以采取“专章规定+指南+部门规章”并存的形式。在针对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主干之外,在法律修订中设置针对数字经济的专章,解决传统反垄断法律框架对于数字经济竞争规制的乏力问题,实现立法成本与效率的兼容,有助于工业经济与数字经济协调发展。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具有一系列制度优势、规制经验和规范实践,且国外也有规范实例,都为设置数字经济专章研究提供基础。在数字经济专章中应当关注数据/流量垄断,引入必要设施原则,以数据及流量对价支付为基础构建相关市场界定的新方法,并积极强化事前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修改 数据垄断 必要设施原则 相关时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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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反垄断国际最新发展与理论重构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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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周鑫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1年第3期97-111,共15页
数字经济的诸多特征决定了传统反垄断分析方法具有局限性,在工业革命时代所形成的反垄断规则已无法完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经济结构已与工业经济的竞争要素结构和原理产生较大差异,对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 数字经济的诸多特征决定了传统反垄断分析方法具有局限性,在工业革命时代所形成的反垄断规则已无法完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经济结构已与工业经济的竞争要素结构和原理产生较大差异,对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和法律规制体系也应该予以重构。目前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均采取加强各自司法辖区的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态势,形成了较多值得参考借鉴的规制经验。通过专章的形式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相关的宣示性条款更为适宜,打破流量垄断、规制优势地位、纳入隐私保护考量等具体内容应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中予以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反垄断 平台反垄断监管 反垄断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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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背景下反垄断分析框架的继承与发展——以美国反垄断学派的演变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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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长辉 李迎新 《竞争政策研究》 2022年第6期58-74,共17页
本文对美国反垄断学派的历史演变,特别是新布兰代斯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框架、主要观点进行了分析、评价,指出平台经济放大原有的芝加哥学派以价格为中心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所固有的缺陷,而美国新布兰代斯学派所提出的保护竞争标准... 本文对美国反垄断学派的历史演变,特别是新布兰代斯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框架、主要观点进行了分析、评价,指出平台经济放大原有的芝加哥学派以价格为中心的反垄断分析框架所固有的缺陷,而美国新布兰代斯学派所提出的保护竞争标准缺乏反垄断执法的确定性。不同于美国平台反垄断执法不足的实践状况,我国平台经济面对反垄断执法标准模糊化的同时,又面对着单一以价格为中心分析框架无法遏制平台经济的反竞争行为的问题,因此,应合理借鉴美国反垄断学派的观点,在继续原有的价格中心主义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弥补其固有的缺陷,结合数字经济下动态竞争的不确定性对相关分析方法予以适当调整。为此,本文对照我国最近修订的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就我国如何在平台经济背景下继承与发展价格中心分析框架提出初步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法修改 垄断分析框架 新布兰代斯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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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与不确定性——新《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条款评述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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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剑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33-144,共12页
加重法律责任,特别是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款是此次《反垄断法》修改的显著特点之一。但是,在行为违法性的判断上,反垄断法更强调在个案中分析实际的竞争效果,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与通过法律责任来进行威慑的逻辑存在冲突,并造成了降低有效... 加重法律责任,特别是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款是此次《反垄断法》修改的显著特点之一。但是,在行为违法性的判断上,反垄断法更强调在个案中分析实际的竞争效果,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与通过法律责任来进行威慑的逻辑存在冲突,并造成了降低有效威慑、抑制市场激励和违背法治原则的问题。对此,简单地强化反垄断法责任无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而应当将法律责任的设置与反垄断法的确定性相结合。其中,区分适用合理原则和当然违法原则的行为,细化规则、增强案例说理是最为基础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修改 行政罚款 当然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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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主体研究——关于《反垄断法》第56条的修法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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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希 《农业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116-125,共10页
《反垄断法》第56条农业适用除外主体规定语义模糊,解释论难以廓清。该条蕴含着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扶持农业发展双重立法目的,分别体现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然从当前实践质效来看,双重立法目的不仅使条文含义模糊加剧,且滋生内在矛盾。... 《反垄断法》第56条农业适用除外主体规定语义模糊,解释论难以廓清。该条蕴含着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扶持农业发展双重立法目的,分别体现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然从当前实践质效来看,双重立法目的不仅使条文含义模糊加剧,且滋生内在矛盾。综合《反垄断法》内在逻辑、农业现代化发展路径及域外实践经验多重因素,更宜坚持保护农业生产者这个单一立法目的,对诸如扶持农业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立法目的予以舍弃。为此,建议将《反垄断法》第56条中"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表述修改为"农业生产者及其经济组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农业生产者 农村经济组织 反垄断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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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垄断协议类型序列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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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俊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1期201-216,共16页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确立了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二分类型序列。这样的设置有特定的背景、理据,但也带来了规范类型失调和规范类型缺漏的问题。一方面,二分类型及其相应规则容易造成框架效应和规则操纵;过分凸...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确立了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二分类型序列。这样的设置有特定的背景、理据,但也带来了规范类型失调和规范类型缺漏的问题。一方面,二分类型及其相应规则容易造成框架效应和规则操纵;过分凸显二者的区分,缺乏对其协同并用的眼光,难以对共谋、排斥、扭曲、剥削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损害形成全面关注。另一方面,二分类型及其相应规则无法周延地涵摄各种垄断协议特别是非典型轴辐协议,使轴心主体逃逸于《反垄断法》的制裁。鉴于类比推理和法律续造难以有效应对上述问题,有两种潜在的修法选择:一是变革性的方案,即对横向与纵向垄断协议规则予以整合完善;二是改良性的方案,其主要举措之一是增加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规定。《反垄断法》修法草案采取了"部分改良"的方案,相关条文仍有待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 规范类型 平行排斥 轴辐协议 反垄断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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