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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系统性重构——以《反垄断法》第18条的修订为中心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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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赵泽宇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19年第5期76-87,共12页
互联网平台具有诸如双边市场、用户选择多栖性和几近于零的边际成本等许多新的特征,这与一般的线性产业链有很大不同。如果按照《反垄断法》第18条所确定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五项标准,将会导致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在行政执法或... 互联网平台具有诸如双边市场、用户选择多栖性和几近于零的边际成本等许多新的特征,这与一般的线性产业链有很大不同。如果按照《反垄断法》第18条所确定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五项标准,将会导致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在行政执法或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容易出现市场份额难以界定,误伤"高市场份额却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反垄断法》第18条需要依照互联网平台的特性进行调整,而这既关乎法文本的协调,也涉及法律适用的配套。首先应当降低"市场份额"作为考察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权重;其次需要提高"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的比重并且运用新的方法进行该要件的构造;最后,"消费者偏好"要件也应作为独立的判断要素以考量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反垄断法第18 市场份额 市场壁垒 消费者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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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语境下平台封禁行为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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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易瑄 俞超凡 《大众标准化》 2022年第1期94-96,共3页
互联网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态势,如何在反垄断领域进行规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互联网平台具有用户结构多样性、产品功能丰富性、经营范围跨界性、市场边界模糊性和提供服务无偿性等特征,已无法完全适用于《反垄断法》第18条... 互联网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态势,如何在反垄断领域进行规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互联网平台具有用户结构多样性、产品功能丰富性、经营范围跨界性、市场边界模糊性和提供服务无偿性等特征,已无法完全适用于《反垄断法》第18条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文章由某音诉某讯案件引入,结合国内外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相关情况,分析互联网"封禁"行为的违法性,提出以用户数量来认定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在政府部门监管同时鼓励平台监督举报的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封禁 反垄断法第18条 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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