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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防范财务信息失真中律师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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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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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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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4-27,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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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看门人”互动之良效与必要性为律师对财务信息的监督职责提供了证成理据。作为多“看门人”情境下的特别现象,“看门人”的互动与彼此影响会作用于财务信息失真的防范水平。是以,不宜将各“看门人”孤立看待。若其互动受阻,或缺乏必要的信息流动与沟通合作,财务信息失真被阻遏之概率则可能降低而更易出现各“看门人”的同时失守。五洋建设案便是这一效应的现实写照。至于律师应该对财务信息监督到何种程度,反应型监督较主动监督更为可取,即律师须对可能预示着会计欺诈、错误的警告信号作出反应,但不必对会计师的决定作专业评估。律师仅在通过必要调查、询问会计师甚至与之合作调查等方式确保警告信号被消除的情况下,才可继续代理。反应型监督纠正了将一般注意义务等同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的流行解读,为律师的注意义务提供了以能力禀赋为内核的参照标准,即一个具有一定基础会计知识、执业经验或敏感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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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务信息失真
律师
反应型监督
注意义务
警告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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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inancial information distortion
lawyer
reactive supervision
duty of care
warning 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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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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