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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国民法对不动产二重买卖中第一买受人权益的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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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朴常赫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15-18,共4页
"不动产二重买卖"原则上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会导致第一买受人的法益受到损害,虽然通过其他方式可以救济其利益,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实现本来的合同内容。在不动产二重买卖中,韩国民法第103条反社会性条款试图解决一般债... "不动产二重买卖"原则上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会导致第一买受人的法益受到损害,虽然通过其他方式可以救济其利益,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实现本来的合同内容。在不动产二重买卖中,韩国民法第103条反社会性条款试图解决一般债权理论产生的对保护第一买受人的限制。可是在韩国民法系统中,就此会产生跟第746条不法原因给予的关系的问题,进而产生债权者代位权成立与否的问题。虽然反社会性无效合同因不法原因给予不可请求返还,但是为了保护第一买受人的利益,按照如上条款的立法主旨,通过对法条的再解释可以认定其返还,进而可以达到使第一买受人能够取得标的物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二重买卖 反社会性无效说 债权者代位权 债权者取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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