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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立约人解释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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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泰来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2期46-48,45,共4页
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保险法》亦规定保险合同有争议时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个解释规则即为反立约人解释规则。近几年随着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司... 1999年《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保险法》亦规定保险合同有争议时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个解释规则即为反立约人解释规则。近几年随着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司法实践中也经常性地运用该规则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但同时在有些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一些片面乃至错误适用该规则的情况。鉴此,本文从合同解释规则的体系层面对反立约人解释规则进行了系统和整体的阐释,以期使相关解释主体正确地认识和运用该解释规则,解释保险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 保险合同 反立约人解释 格式条款 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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