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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知-删除”规则的司法适用困境与推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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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瑞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3年第5期37-42,共6页
随着互联网“去中心化”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特别是网络版权侵权在数量和规模上呈现爆发态势,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亟须重新安排。“通知-删除”规则在《民法典》中的确立,被视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 随着互联网“去中心化”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特别是网络版权侵权在数量和规模上呈现爆发态势,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亟须重新安排。“通知-删除”规则在《民法典》中的确立,被视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大进步。但该制度来源于法律移植,司法实践经验不足,且面临着投诉人举证要求过高、各主体法律地位不均、第三人权益保护机制缺位、缺乏高效网络服务监督体系等司法适用障碍。因此,应当借鉴域外互联网版权保护经验,均衡主体间权利对待,赋予第三人明确救济权利,设立互联网版权救济中心,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多方治理,促进“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司法领域的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 反通知权 司法应用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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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中的地位和义务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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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38-147,172,共11页
在《民法典》第1195条和第119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居于通知权法律关系和反通知权法律关系的交叉点,具有双重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知权人,负有转送通知给网络用户、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及时... 在《民法典》第1195条和第119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居于通知权法律关系和反通知权法律关系的交叉点,具有双重义务人的法律地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知权人,负有转送通知给网络用户、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对反通知权人,负有将反通知声明转送给通知权人、告知其投诉或者起诉权、合理期限届满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的义务。未尽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就通知权人扩大的损失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就侵害反通知权人发布的信息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避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善尽法定义务,实现避风港原则的规制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规则 通知 反通知权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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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用户生成视频的版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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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宇飞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7期30-35,共6页
在“Web2.0时代”,社交媒体和虚拟社区也得以快速融入大众生活。“用户生成视频”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沟通方式之一,但是这种行为也对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带来深深的困扰。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此种现象时时有失灵;同时在社会生活... 在“Web2.0时代”,社交媒体和虚拟社区也得以快速融入大众生活。“用户生成视频”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沟通方式之一,但是这种行为也对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带来深深的困扰。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此种现象时时有失灵;同时在社会生活中也存在着平台审核义务较低、用户获得版权人许可较为困难、“用户生成视频”的定性等诸多问题,从而引发诸多版权纠纷。针对此种现状,可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将转换性使用引入到合理使用规则中去;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平台进行分级,较大的平台必须建立作品识别过滤机制;平台与版权人、用户之间构建合理的服务协议模式;为保护用户利益设立反通知权等来解决“用户生成视频”中的版权纠纷,促使用户、版权人、网络平台三方之间形成良好的数字版权生态系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户生成视频” 转换性使用 平台注意义务 服务协议模式 反通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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