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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官拒绝裁判”义务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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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槟硕 张斌峰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95-100,共6页
“禁止法官拒绝裁判”义务导致法官陷入两难困境:不得拒绝裁判,但选择裁判又因法律规定不明晰而不知如何裁判。究其原因是该义务的规范构造不明确。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该义务的规范构造包含三个部分:其一,该义务的法理基础为禁止法官以... “禁止法官拒绝裁判”义务导致法官陷入两难困境:不得拒绝裁判,但选择裁判又因法律规定不明晰而不知如何裁判。究其原因是该义务的规范构造不明确。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该义务的规范构造包含三个部分:其一,该义务的法理基础为禁止法官以规范不明晰为由拒绝裁判,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三项内涵:职业伦理义务、依法裁判义务、进行法律解释与谨慎“造法”义务。其二,该义务受到实体(法外空间与立法沉默)与程序(驳回起诉状与起诉)两个方面的限制。其三,通过两种方案满足不得拒绝裁判之后的延伸要求,一者是内在要求方面,借助发展性法源与法律续造廓清规范不明晰问题;另一者是外在要求方面,融贯该义务与其外在限制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官拒绝裁判 裁判义务 发展性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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