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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目的及其实现——以保证期间为例的验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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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铁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4期103-109,共7页
补充性任意性规范在适用上具有强制性,具有完全替代当事人约定的性质,应该坚持利益平衡的规范目的。利益平衡目的的实现应该坚持规范来源的发现与移植原则,规范设计上应坚持确定性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为适用前提。我国担保法... 补充性任意性规范在适用上具有强制性,具有完全替代当事人约定的性质,应该坚持利益平衡的规范目的。利益平衡目的的实现应该坚持规范来源的发现与移植原则,规范设计上应坚持确定性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为适用前提。我国担保法上保证期间规则未坚持发现与移植原则,导致其理论定性与司法适用的乱象,验证了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目的、来源与设计的重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充性任意性规范 利益平衡 发现与移植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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