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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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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建明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71-75,共5页
在性质上,应将取保候审定性为被羁押人的权利,这是克服其被界定为刑事强制措施引发诸多冲突的必然要求;在适用范围上,应对禁止取保候审情形给予明确规定,以避免不应取保却予以释放的滥权现象;在权力配置上,须取消侦查机关拥有不予取保... 在性质上,应将取保候审定性为被羁押人的权利,这是克服其被界定为刑事强制措施引发诸多冲突的必然要求;在适用范围上,应对禁止取保候审情形给予明确规定,以避免不应取保却予以释放的滥权现象;在权力配置上,须取消侦查机关拥有不予取保候审的裁决权,这是解决侦查阶段取保难的有效举措;在取保方式上,尝试设立职业保证人制度,允许人保与物保可并用及保证金可分期缴纳,充分发挥取保候审救济功能;被取保人对没收保证金及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除了有权申请复核或申诉外,还应赋予其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性质 取保候审范围 取保候审方式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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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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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建明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3年第9期99-101,共3页
取保候审应被定位被羁押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以避免其与强制措施特征及自身实际具有的救济功能相冲突;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应采取否定式立法模式,明确禁止取保候审情形,以克服不应被取保候审人却获得释放的现象发生;将有权决定不予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应被定位被羁押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以避免其与强制措施特征及自身实际具有的救济功能相冲突;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应采取否定式立法模式,明确禁止取保候审情形,以克服不应被取保候审人却获得释放的现象发生;将有权决定不予取保候审的机关限定为检察院和法院,以避免公安机关拥有不予取保候审裁决权所导致的侦查阶段取保候审难;在取保候审方式上,增设保证人交纳保证金、扩大保证金形式及允许人保与物保可合并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性质 取保候审适用范围 取保候审方式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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