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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简《摄命》“受币”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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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勇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20年第1期1-7,共7页
近出清华简《摄命》是周孝王册命其侄摄的一篇命辞。篇中孝王谆谆告诫太子摄(燮),主管朝廷刑狱事务“勿受币”。清华简整理者认为,简文“币”功能与束矢相当,“受币”谓受理狱讼。此以“受币”为接受“束矢”之类诉讼费,可能是不正确的... 近出清华简《摄命》是周孝王册命其侄摄的一篇命辞。篇中孝王谆谆告诫太子摄(燮),主管朝廷刑狱事务“勿受币”。清华简整理者认为,简文“币”功能与束矢相当,“受币”谓受理狱讼。此以“受币”为接受“束矢”之类诉讼费,可能是不正确的。西周刑狱诉讼缴纳的诉讼费,主要有金、矢、贝三种类型。然“受币”之币,本为缯帛之名,主要用作聘享的礼物,乃至可作礼物的车马玉帛也统称为币。周孝王强调司法判案“勿受币”,即是不能收受各种礼品,避免影响办案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所以秉公执法,以德济法,便成为周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也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优秀传统,值得珍视与光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摄命》 受币 诉讼费 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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