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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清华简《摄命》“受币”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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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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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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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20年第1期1-7,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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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多卷本《西周史》”(17ZDA179)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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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出清华简《摄命》是周孝王册命其侄摄的一篇命辞。篇中孝王谆谆告诫太子摄(燮),主管朝廷刑狱事务“勿受币”。清华简整理者认为,简文“币”功能与束矢相当,“受币”谓受理狱讼。此以“受币”为接受“束矢”之类诉讼费,可能是不正确的。西周刑狱诉讼缴纳的诉讼费,主要有金、矢、贝三种类型。然“受币”之币,本为缯帛之名,主要用作聘享的礼物,乃至可作礼物的车马玉帛也统称为币。周孝王强调司法判案“勿受币”,即是不能收受各种礼品,避免影响办案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所以秉公执法,以德济法,便成为周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也是中国法治文明的优秀传统,值得珍视与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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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摄命》
受币
诉讼费
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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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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