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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判决公约》下未决诉讼规则适用条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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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阳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99-111,共13页
国际未决诉讼规则的适用具有条件性。在适用条件的组成上,《海牙判决公约》第7条第2款除规定传统同一性条件和时间条件外,新增密切联系条件。争端与被请求国必须存在密切联系,否则其不得以未决诉讼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然而,海... 国际未决诉讼规则的适用具有条件性。在适用条件的组成上,《海牙判决公约》第7条第2款除规定传统同一性条件和时间条件外,新增密切联系条件。争端与被请求国必须存在密切联系,否则其不得以未决诉讼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然而,海牙未决诉讼规则禁止性适用条件缺失,有待修补。在适用条件尤其关于密切联系条件的认定上,根据形式审查原则,只要首先受诉法院的管辖标准出自公约第5条,非属于过度管辖依据,则可认定符合密切联系。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外国离婚判决承认规则(修订版)》将未决诉讼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和离婚判决的理由,但未决诉讼规则适用条件存在冲突。为实现国内程序优先理念和外国判决优先理念的协调,防止未决诉讼规则的滥用,我国可借鉴海牙公约的经验,将同一性条件、时间条件和密切联系条件作为未决诉讼规则基础性适用条件,并将后受诉法院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弱者管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未决诉讼规则禁止性适用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决诉讼规则 《海牙判决公约》 受理在先原则 密切联系原则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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