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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受益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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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立辉 《今日科苑》 2009年第18期179-179,共1页
保险受益人虽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却在保险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保险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他涉及到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领赔偿金的问题,这是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中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 保险受益 受益人权利 受益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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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受益人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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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向花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3期68-70,共3页
受益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在保险关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而且在保险实务中也出现了许多与之有关的问题。文章拟通过对受益人定义、其权利的得丧变更及行使中的一些细小问题的理论分析,以期达到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正确指导我国保... 受益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在保险关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而且在保险实务中也出现了许多与之有关的问题。文章拟通过对受益人定义、其权利的得丧变更及行使中的一些细小问题的理论分析,以期达到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正确指导我国保险实践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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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概念的再认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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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鼎庄 朱炎生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第5期76-79,共4页
信托受益权一词反复出现在我国《信托法》第三节中,但从法条中都不能得出信托受益权的明确概念。关于何谓信托受益权,众说纷纭,有物权说、债权说、复合权利说、新型权利说、财产机能区分说等,但这些学说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认识都建立在... 信托受益权一词反复出现在我国《信托法》第三节中,但从法条中都不能得出信托受益权的明确概念。关于何谓信托受益权,众说纷纭,有物权说、债权说、复合权利说、新型权利说、财产机能区分说等,但这些学说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认识都建立在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的基础上。笔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认为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实际上是将信托受益人与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混为一谈,引起了认识上的混乱。而这种混乱对信托受益权在实践中的运用也造成困扰,从而减损了信托的灵活性。文章从厘清信托受益权与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信托受益权与信托收益权等两组概念上的混乱认识后,认为把信托受益权解读为一种单一性财产权利更有助于信托受益权在实践中的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受益 单一性财产权 信托受益人权利 信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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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遗嘱信托受益人的监督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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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鹏坤 《社会科学论坛》 2021年第5期139-149,共11页
民法典对遗嘱信托的规定,仅具有宣示意义,无法解决现行法下信托受益人监督权规范内容与其法律地位和制度功能不符的问题。遗嘱信托制度是跨越物权、继承、信托等多个民事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应当在尊重民法权利体系现有结构和受... 民法典对遗嘱信托的规定,仅具有宣示意义,无法解决现行法下信托受益人监督权规范内容与其法律地位和制度功能不符的问题。遗嘱信托制度是跨越物权、继承、信托等多个民事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应当在尊重民法权利体系现有结构和受益人监督权特殊性的基础上,将受益人权利纳入民法权利体系。从国内外信托立法经验和实践看,受益人监督权应当是以信托强制实施请求权、知情权、干预权、撤销权、任命权等具体权利共同组成并有机统一的权利集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信托 受益人权利 受益人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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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经营权信托:制度统合与立法建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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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18-128,共11页
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关乎多部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需要通过《土地经营权信托条例》进行体系化的统合。首先,要弘扬契约精神与信托文化,保持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公平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其次,需强化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强化背信行为人... 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关乎多部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需要通过《土地经营权信托条例》进行体系化的统合。首先,要弘扬契约精神与信托文化,保持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公平性、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其次,需强化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强化背信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明确违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衡量标准;再次,应廓清受益人的权利边界,切实强化其知情权、收益权与监督权;最后,完善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公示公信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信托 三权分置 受托人义务 受益人权利 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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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三人的利益和保护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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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默 《人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4年第2期313-333,共21页
合同第三人的利益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晚近发展关注的一个焦点。受益第三人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有独立的请求权一直是一个难解的法律命题,其难点不仅在于如何处理利益第三人的权利和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的关系,而且涉及... 合同第三人的利益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晚近发展关注的一个焦点。受益第三人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有独立的请求权一直是一个难解的法律命题,其难点不仅在于如何处理利益第三人的权利和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的关系,而且涉及利益第三人的类别,即何种受益第三人有权依自己的名义要求合同的履行以实现其利益。英美合同法对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从不认可到认可,经历了一个理念改变的过程,通过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改革和对约因要求的变化,确立了受益第三人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合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趋于完善。在中国合同法中,合同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受益第三人的权利是一个亟待填补的空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 相对性原则 第三人 受益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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