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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性质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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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春女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75-78,共4页
从信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看,信托源于英国历史上的用益方式。为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法官在衡平法上承认了受益人的权利,使信托法律关系形成对同一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但从学理上看,这种双重所有权与传统民法系的完全物权存在冲突,这也使... 从信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看,信托源于英国历史上的用益方式。为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法官在衡平法上承认了受益人的权利,使信托法律关系形成对同一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但从学理上看,这种双重所有权与传统民法系的完全物权存在冲突,这也使像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独特的信托制度。信托受益人有获得信托财产利益的权利,而中国法律规定受益人的权利具有债权性质,与英美法上的"衡平法的所有权"不同,债权性质的受益请求权不能完全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以物权性质。为保持现有立法统一并符合民事权利理论的一般原理,还应当通过完善信托登记制度来实现受益人请求权的排他性以保障受益人的权益,且这也符合信托制度的原本含义和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 信托法律制度 受益人的权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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