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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出资股权受让者的出资补缴责任与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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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帆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3期88-95,共8页
2013年新《公司法》并未对出资不实取得的股权,即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做出规定。原则上,出让者的出资补缴责任不随着股权转让而免除,受让者对股权瑕疵情况知情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不知情时,对出让者、公司和其他股东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 2013年新《公司法》并未对出资不实取得的股权,即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做出规定。原则上,出让者的出资补缴责任不随着股权转让而免除,受让者对股权瑕疵情况知情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不知情时,对出让者、公司和其他股东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无法对抗公司债权人。此外受让者可享有的救济途径有:追偿权、请求出让者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合同撤销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补缴责任 瑕疵出资股权 权利救济 受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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