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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下受贿罪主体身份认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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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梅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106-112,共7页
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刑法作为所有法律部门的保障法,应当与监察法实现对接。在受贿罪主体问题上,“公务说”与“身份说”的纠缠表明“身份说”并非完全不具备合理性,也说明作为理论通说的“公务说”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刑法作为所有法律部门的保障法,应当与监察法实现对接。在受贿罪主体问题上,“公务说”与“身份说”的纠缠表明“身份说”并非完全不具备合理性,也说明作为理论通说的“公务说”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借鉴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规定思路,采取“身份+公权”的模式,对受贿罪的主体体系进行重构,既可以充分发挥身份对公权力的表征作用,获得受贿罪主体认定的明确性;又可以界定出受贿罪主体的核心特征,从而为堵住新型受贿与变相受贿的惩罚漏洞发挥功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主体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 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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