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受贿罪未遂司法认定标准之检视
被引量:1
- 1
-
-
作者
刘健
-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
出处
《刑法论丛》
2021年第1期298-323,共26页
-
文摘
关于《刑法》第385条第1款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未遂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行为人“未获取财物”为内容的判断标准。由于该标准欠缺刑法学理论上的检视与支撑,致使实务人员在适用该标准处理疑难案件时产生严重分歧。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在理解法益内容时应当从“对价关系的实现”而非“对价关系的成立”的角度进行。从法益内容出发,对受贿罪未遂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理论检视。经检视后的司法认定标准应当完整表述为,以行为人承诺实施职务行为为最低前置判断要求,以行为人获取财物为核心判断标准。职务行为是受贿罪判断的前提条件,且只需达到承诺实施职务行为的最低要求即可,如果不存在职务行为则自始不构成受贿罪。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是否实现了职务行为与财物之间的对价结果,决定着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该标准能够合理解释实务中的疑难案件,且在索贿及感情投资型受贿中能够适用。
-
关键词
受贿罪未遂
司法认定标准
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对价关系的实现
-
Keywords
attempted bribery
judicial standard
incommensurability of duty behavior
realization of consideration relationship
-
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
-
题名受贿罪的成立及既未遂争议问题探析
- 2
-
-
作者
段剑良
郑力凡
-
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厅办公室
-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16期33-39,共7页
-
文摘
受贿罪是典型、高发的腐败犯罪,对受贿罪的惩治,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还应体现反腐败严的主基调和政策导向,把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落实到个案办理中。基于反腐败严的要求和受贿罪保护法益的考虑,原则上国家工作人员危害职务不可收买性的受财行为都应纳入受贿罪的规制范围,如收受赝品、放贷收息和特定情形下收受商业机会等预期利益的行为;在受贿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应采用交付说,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一旦交付完成则受贿既遂,不可能再退回到未遂状态。此外,在受贿罪认定中越是强调从严导向,就越需要强调严格的程序制约和证据审查要求。
-
关键词
从严导向受
贿罪的成立
受贿罪的既未遂
职务不可收买性
交付主义
-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