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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被引量:
3
1
作者
李立峰
盛宏文
李震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132-134,共3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然而立法对于该罪主体进行了概括性表述,以至于司法实践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从立法原意、受贿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看,"近亲属"应限制在《刑事诉讼法》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然而立法对于该罪主体进行了概括性表述,以至于司法实践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从立法原意、受贿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看,"近亲属"应限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对关系人应联系相关因素进行动态认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包括四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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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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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被引量:
3
1
作者
李立峰
盛宏文
李震
机构
郑州大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132-134,共3页
文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然而立法对于该罪主体进行了概括性表述,以至于司法实践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从立法原意、受贿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发展形势看,"近亲属"应限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对关系人应联系相关因素进行动态认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仅包括四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
关键词
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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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李立峰
盛宏文
李震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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