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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法理反思与治理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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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良顺 王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3-55,共13页
“受过行政处罚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一大现象,这类规定有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嫌疑,也背离了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在禁止重复评价问题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制裁主体均为国家,基于公民对国家制裁一元主体的信任,国... “受过行政处罚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一大现象,这类规定有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嫌疑,也背离了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在禁止重复评价问题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制裁主体均为国家,基于公民对国家制裁一元主体的信任,国家不应再次过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刑罚在惩罚性上是共通的,二者之间是量的差异,只能“事前折抵”,而不能“事后折抵”。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处罚对象,坚持客观主义,“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将面临合法性危机,甚至没有存在的余地;承认主观主义,将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要素,则需要重建犯罪论体系,但难度极大。应坚持客观主义的刑法基本立场,对人身危险性大的惯犯,只能借助保安处分实现社会防卫。具体可以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治理、法律制裁措施的优化与强化适用、多元化制裁体系的建构三个方面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过行政处罚入罪 多次犯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主观主义 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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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行政处罚入罪”规定适用的限制及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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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阳伟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31-139,共9页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大量有关“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并有逐渐扩张之趋势。这些规定内在并无统一的逻辑体系,严重影响了“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应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依据三个方面对“...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大量有关“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并有逐渐扩张之趋势。这些规定内在并无统一的逻辑体系,严重影响了“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适用。应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依据三个方面对“受过行政处罚入罪”进行限制和完善:“受过行政处罚入罪”只能适用于危害行为性质较轻的故意犯罪;适用前后行为的性质应相同,2年内应至少受过2次行政处罚,对后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无特别规定之必要;在此基础上,统一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过行政处罚入罪 适用范围 适用条件 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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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行政处罚入罪”规定之证成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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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阳伟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88-100,共13页
2013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有一明显趋势,即将行为人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对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学界多从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质"的差异,或者客观主义刑法观的角度出发予... 2013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有一明显趋势,即将行为人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对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学界多从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质"的差异,或者客观主义刑法观的角度出发予以否定。但是,在我国"定性+定量"的刑事立法模式下,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以"量"的差异为主、质的差异为辅,行政违法性"量的累加"可以产生刑事违法性。"受过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可谴责性程度,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等定罪时应坚持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有利于弥补劳动教养废除后的制度空白,调整我国"结果本位"的刑法结构,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过行政处罚入罪 量的差异 禁止重复评价 严格责任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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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立法理念和技术反思——以“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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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阳伟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4期115-125,共11页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为了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出现大量"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将行为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为了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我国刑事司法解释出现大量"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将行为人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事实作为定罪情节纳入犯罪成立与否的考量之中。但是,由于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突破,以及法律规定的混乱性、司法适用的疑难性,"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很难发挥其预想的价值。在坚持我国"定性+定量"刑事立法模式下,为了清晰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刑法总则应当明确规定影响犯罪成立"量"的要素,统一罪量要素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为了加强行政处罚与刑法处罚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独立型附属刑事立法,改变我国大一统的刑事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 行刑衔接 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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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视角下“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规定的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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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阳伟 《刑法论丛》 2021年第2期506-525,共20页
“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已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其适用有赖于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全国性的违法犯罪记录数据库,规范违法犯罪记录的管理、查询和封存制度,在充分发挥违法犯罪记录应有功效的... “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已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其适用有赖于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应当建立全国性的违法犯罪记录数据库,规范违法犯罪记录的管理、查询和封存制度,在充分发挥违法犯罪记录应有功效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抑制其可能给行为人带来的消极影响;司法机关应给予行政机关足够的尊重,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违法性判断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间存在适用上的分工,对违反行政法规范进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只需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对同一行为同时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 行刑衔接 违法犯记录 形式审查 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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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格刑法学之再定位——兼论人格责任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运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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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热娜古·阿帕尔 段阳伟 《刑法论丛》 2021年第1期103-128,共26页
从意志决定论出发,人身危险性理论将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与其实施的具体危害行为相分离,注重采用生理学、心理学或者社会学等方法对行为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进行测量,具有侵犯人权之嫌。与之不同,人格责任论从相对的意志自由论... 从意志决定论出发,人身危险性理论将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与其实施的具体危害行为相分离,注重采用生理学、心理学或者社会学等方法对行为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进行测量,具有侵犯人权之嫌。与之不同,人格责任论从相对的意志自由论出发,既重视行为责任,也重视行为人背后的人格形成责任,强调脱离了人格的行为是没有的,脱离了行为的人格也是不存在的,与客观主义刑法理念相契合。在我国,人格责任论之所以备受批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学中的人格刑法学更倾向于人身危险性理论。在明确人格责任内涵的基础上,以之为视角,可以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关“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入罪的规定作出正当而合理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责任 人身危险性 行为责任 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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