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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志愿军司令部受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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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成武 《党史研究与教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1期61-66,共6页
阳德郡[注1]的丰田里位于比较隐蔽的山间,沿山沟散布着几十户人家,距交通干线较远。偏僻,然而也并不是“世外桃源”。田地里到处生长着绿葱葱的庄稼,在绿色之中间或有一片水洼或一个土坑,这是敌人留下的炸弹坑。我们兵团机关驻下后,虽... 阳德郡[注1]的丰田里位于比较隐蔽的山间,沿山沟散布着几十户人家,距交通干线较远。偏僻,然而也并不是“世外桃源”。田地里到处生长着绿葱葱的庄稼,在绿色之中间或有一片水洼或一个土坑,这是敌人留下的炸弹坑。我们兵团机关驻下后,虽然一时还没有遭到美军飞机的轰炸、扫射,但是也时常出现敌机在上空盘旋或来回穿过的情景。离这里不远的阳德附近则是敌机活动频繁的地区,炸弹爆炸声时有所闻;在视线可及的范围内,天空中不时爆开着朵朵烟云,那是我军高射火器对空射击的炸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洼 师位 兵团机关 受领任 高射火器 对空射击 阳德 炸点 上战场 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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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债权人受领性质之探析
2
作者 崔钰滢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6期206-211,共6页
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抑或是义务是学界难有定论的问题,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以第589条为核心的债权人受领迟延规范登上历史舞台,规定于合同编通则中作为履行障碍法的制度之一。文章通过对《民法典》第589条进行体系解释,释明了《民法典... 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抑或是义务是学界难有定论的问题,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以第589条为核心的债权人受领迟延规范登上历史舞台,规定于合同编通则中作为履行障碍法的制度之一。文章通过对《民法典》第589条进行体系解释,释明了《民法典》对于债权人受领是否为其普遍的合同义务的问题,原则上采否定的立场。并通过对比较法以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状况的考察,提出了债权人受领上升为合同义务的判断标准:在实证法难以充分保护遭受受领迟延的债务人的利益时,应当将债权人的受领上升为合同义务,为债务人提供充足的救济手段。同时,文章还指明了在无法通过提存消灭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当事人之间基于实现共同目的形成了“协同体结合”之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负有先履行义务这三种具体的情形下,应该将债权人的受领上升为合同义务,为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行障碍 债权人受领迟延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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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视角下的债权人受领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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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德良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76-88,共13页
受领仅为债权人权利还是兼为其普遍存在的义务,对此«民法典»实际并未回答.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回溯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从而审视受领的应然属性:在我国实证法上,无论是就履行债务本身还是就获得对待给付而言,债务人的利益均未得到... 受领仅为债权人权利还是兼为其普遍存在的义务,对此«民法典»实际并未回答.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回溯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从而审视受领的应然属性:在我国实证法上,无论是就履行债务本身还是就获得对待给付而言,债务人的利益均未得到周延保护,因此承认受领的义务性有其必要;但是,不能矫枉过正地认为债权人一概负有受领义务,否则将过度干涉其行为自由.问题的正解是在两极中求平衡,而这又要求构建差异化的受领义务.对此,可基于保护与受领义务的区分,将受领义务分为两个层次:当受领迟延不影响对待给付的获得,而至多影响债务人的固有利益时,应视情况肯定债权人负有作为保护义务的受领义务;反之,若直接影响债务人获得对待给付,则应认为债权人负有作为给付义务的受领义务.两种义务在产生标准、可诉性等方面有重大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领 受领迟延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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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物拒绝受领权在我国法上的应然构造
4
作者 钱业煌 《争议解决》 2023年第1期66-70,共5页
从出卖人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买受人的协助行为才能完成的角度来看,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属于买受人的义务。为了使得该义务更具有实益,受领义务应视为给付义务,进而拒绝受领权则可以被构造为抗辩权。买卖物拒绝受领权的行使条件不应当以《... 从出卖人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买受人的协助行为才能完成的角度来看,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属于买受人的义务。为了使得该义务更具有实益,受领义务应视为给付义务,进而拒绝受领权则可以被构造为抗辩权。买卖物拒绝受领权的行使条件不应当以《民法典》610条的规定为标准,应当以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标准,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兜底原则否定特定情形下的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绝受领 行使条件 瑕疵给付 应然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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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预警新技术闪耀“应急使命·2024”演习场——勘测队参加超强台风特大洪涝灾害联合救援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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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01-201,共1页
2024年5月10日,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浙江省政府联合举办的“应急使命·2024”超强台风防范和特大洪涝灾害联合救援演习在浙江金华等地举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勘测队(以下简称勘测队)受领任务后,中国安... 2024年5月10日,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部、浙江省政府联合举办的“应急使命·2024”超强台风防范和特大洪涝灾害联合救援演习在浙江金华等地举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勘测队(以下简称勘测队)受领任务后,中国安科院党委高度重视,全程督导跟进,勘测队精心选派20名指战员,结合“堤防巡查、水库险情处置、堰塞湖抢险”等3项监测预警任务,合理分组,精心筹备,调用自主研发的防汛抢险勘测雷达车、便携式、阵列式和轨道式边坡雷达等15台套先进智能装备,全程参演参训20余场500余人次。全面展示了中国安科院边坡雷达研发团队和救援队伍“高效、精准、安全、智能”的综合救援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防汛抢险 险情处置 超强台风 监测预警 特大洪涝灾害 生产应急救援 安科院 受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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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与未现实受领之“代物清偿”——“武侯国土局与招商局公司、成都港招公司、海南民丰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评释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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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洪 《交大法学》 2013年第1期166-176,共11页
目次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二)争点(三)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二、案例评析(一)本案判决思路(二)现行法律、学说状况(三)本案公布之前的案例状况(四)本案参考效力范围(五)本案判决遗留的问题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1999年7月20日,武... 目次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二)争点(三)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二、案例评析(一)本案判决思路(二)现行法律、学说状况(三)本案公布之前的案例状况(四)本案参考效力范围(五)本案判决遗留的问题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1999年7月20日,武侯国土局、四川港招公司、招商局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债务关系转移合同》约定:招商局公司欠武侯国土局土地征用费21833446.50元债务全部由四川港招公司承担。此后,四川港招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已生效判决要求四川港招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同时认定因成都港招公司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注入四川港招公司,应承担投资不实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物清偿 现实受领 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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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给付受领的性质和地位 被引量:3
7
作者 宋旭明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6期31-37,共7页
给付受领的性质与地位之争,大别为义务说、权利说和折衷说。义务说之内部,尚有法定给付义务说、附随义务说和不真正义务说之争;而权利说内部,亦有债权一般内容说、债权核心内容说和是否债权内容不确定说。给付受领不符合法定给付义务、... 给付受领的性质与地位之争,大别为义务说、权利说和折衷说。义务说之内部,尚有法定给付义务说、附随义务说和不真正义务说之争;而权利说内部,亦有债权一般内容说、债权核心内容说和是否债权内容不确定说。给付受领不符合法定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特征,虽与不真正义务一致,但不真正义务本质上就是权利,故权利说成立。在权利体系中,给付受领属于债权的内容,但非核心内容,而是给付请求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受领 性质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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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接触阶段之利益受领行为的民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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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启明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57-74,共18页
对于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接触阶段从另一方受领利益,却并未明示同意另一方的交易条件的情形,民法体系中看似分散的各种解决途径在利益衡量层面实际上具有相通的功能。对中国和德国相关法律状况的分析显示,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对规则适用的... 对于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接触阶段从另一方受领利益,却并未明示同意另一方的交易条件的情形,民法体系中看似分散的各种解决途径在利益衡量层面实际上具有相通的功能。对中国和德国相关法律状况的分析显示,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对规则适用的检索应遵循可推测行为(默示意思表示)——不当得利——缔约过失或侵权行为的顺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次寻求实现利益共同增进、权属清晰化和固有损失最小化这三个目标。事实合同理论作为行政管制色彩浓厚的另类解决途径,在此类案件中具有替代上述一个或更多制度而发挥相同功能的潜在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受领 意思表示 事实合同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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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领性质的探讨 被引量:1
9
作者 董成惠 《湛江海洋大学学报》 CAS 2005年第2期27-32,共6页
正确界定债权受领的性质,对于确定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债权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一种迟延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是一种违约责任,但在某些场合受领迟延并不导致债权人承担责任... 正确界定债权受领的性质,对于确定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债权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一种迟延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是一种违约责任,但在某些场合受领迟延并不导致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债权受领应是权利与义务的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受领 义务说 权利说 折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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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行政中受领人的资格识别
10
作者 郑智航 郭志博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81-85,共5页
福利行政是一国用来确保公民福利权实现的各种行政事务的总和。就福利受领人资格识别的内容来看,它包括识别程序和实质资格两部分。从美国午夜检查制度出发,指出"新财产"观念的兴起直接推动法律正当程序在福利行政过程中的适... 福利行政是一国用来确保公民福利权实现的各种行政事务的总和。就福利受领人资格识别的内容来看,它包括识别程序和实质资格两部分。从美国午夜检查制度出发,指出"新财产"观念的兴起直接推动法律正当程序在福利行政过程中的适用。在福利行政受领人的实质资格方面,日本更为强调确定标准的具体测定方式,美国则更为强调具体标准。在此基础上,从处理好福利与隐私之间关系、建立健全受领人资格识别的具体程序等角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福利行政 受领人资格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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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瑕疵与买受人拒绝受领权关系问题之探讨——以非主体结构性质量瑕疵为重点
11
作者 阮忠良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3期111-120,共10页
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 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同解除权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受人对瑕疵给付所享有的瑕疵补救请求权而作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只要相关瑕疵不属于显著轻微或无法补救的情形,买受人就有权拒绝受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后重新交付。如果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瑕疵补救或因补救瑕疵导致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质量瑕疵 根本违约 拒绝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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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债权人受领的性质 被引量:1
12
作者 张练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45-49,共5页
债权人"受领"的性质一直以来都是民法学界争论的问题,其关系到债权人迟延责任的定性。对"受领"性质之界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学说:权利说,义务说和折衷说。文章将从各国学说判例对"受领"性质的定性出发,通... 债权人"受领"的性质一直以来都是民法学界争论的问题,其关系到债权人迟延责任的定性。对"受领"性质之界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学说:权利说,义务说和折衷说。文章将从各国学说判例对"受领"性质的定性出发,通过对该三类学说观点进行评析,对"附随义务"、"非真正义务"追根溯源,进行更精确的界定,得出债权人"受领"的本质为权利,是否受领可由债权人自由选择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受领 受领迟延 权利 附随义务 非真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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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债权人不履行受领行为的责任规范整合 被引量:2
13
作者 吴逸宁 《法治研究》 2018年第5期116-126,共11页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受领行为时,会产生"受领迟延构成"与"受领义务违反构成"两种债权人责任规范的法律评价。前者强调"债权行使"的绝对性,创设债权人承受"不利益负担"的责任原理,后者依据&q...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受领行为时,会产生"受领迟延构成"与"受领义务违反构成"两种债权人责任规范的法律评价。前者强调"债权行使"的绝对性,创设债权人承受"不利益负担"的责任原理,后者依据"协力"构造的债务关系衍生出的"诚信原则",构筑保障债务人对于实现合同内容之合理期待的责任原理。作为两种责任规范适用的界分基准,"原则·例外适用关系说"的"合同的类型""诚信原则","合同内容的拘束力说"的"规范性解释"都面临过于抽象化的理论界限。应依据《合同法》的"合同构成"与"救济进路"体系,通过被侵害"债务人利益"的类型化判断,界分"受领迟延构成"与"受领义务违反构成"责任规范相应的适用维度,形成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统一救济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领迟延 受领义务违反 责任规范 救济体系 债务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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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之工作物受领问题——以中国台湾地区为视角 被引量:1
14
作者 黄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1-12,共12页
承揽工作物的受领,在中国台湾地区由于"民法"没有认为是定作人的义务,在"政府采购法"上虽然有规定,却因为契约约定将受领与验收画同等号,常有定作人迟迟不办理验收情况。又欠缺德国民法及VOB/B第12条第2项,承揽人... 承揽工作物的受领,在中国台湾地区由于"民法"没有认为是定作人的义务,在"政府采购法"上虽然有规定,却因为契约约定将受领与验收画同等号,常有定作人迟迟不办理验收情况。又欠缺德国民法及VOB/B第12条第2项,承揽人得请求定作人就部分完成之工作,分别受领之约定,使承揽人暴置于现金流量不足的风险。从比较法的角度,讨论德国、瑞士及FIDIC新红皮书之规定,作为解决困境之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揽契约 定作人 承揽人 工程定作之采购与契约规范B编 新红皮书 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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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受领迟延——评《民法典》合同编589条 被引量:1
15
作者 赵天 《攀登(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105-110,共6页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我国虽有债权人受领迟延情况下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相关救济措施,但毕竟过于零散,对债务人的保护力度不足,也使得在法律实务中争议较大,处理较难。《民法典》在合同编总则中加入了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解决了我国立法...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我国虽有债权人受领迟延情况下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相关救济措施,但毕竟过于零散,对债务人的保护力度不足,也使得在法律实务中争议较大,处理较难。《民法典》在合同编总则中加入了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解决了我国立法的空白,为保护债务人相关利益提供了依据。本文立足于《民法典》条文,对该条文的规范意旨、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分配以及受领迟延后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解释,并在《民法典》视角下提出应如何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领迟延 债务人利益 提存 风险转移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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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受领迟延之探析
16
作者 程诗浩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103-104,共2页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受领迟延的性质、构成要素以及法律后果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理论上也缺少较深入的论述。本文试对受领和受领迟延的性质界定、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构成要素以及受领迟延状态下法律对于债务人相关权益的救济等问题作一探...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受领迟延的性质、构成要素以及法律后果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理论上也缺少较深入的论述。本文试对受领和受领迟延的性质界定、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构成要素以及受领迟延状态下法律对于债务人相关权益的救济等问题作一探讨,以厘清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受领迟延之违约责任的承担,保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中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领 受领迟延 构成要素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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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迟延若干问题新思考
17
作者 成少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92-95,共4页
受领迟延是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诸多原因,我国民法并未系统规定这一制度。作者探讨了受领迟延的性质、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应系统规定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从而更好地完善这一制度。
关键词 受领迟延性质 法律后果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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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迟延制度的属性争议
18
作者 张阳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13-15,共3页
受领迟延制度是大陆法系一项传统的债法上的制度,我国民法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也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受领行为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受领迟延责任的定性,即迟延受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受领行为... 受领迟延制度是大陆法系一项传统的债法上的制度,我国民法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也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受领行为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受领迟延责任的定性,即迟延受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受领行为的性质,透过学说和外国立法例的分析,受领实质上是债权人的权利,而在一般情况下,受领迟延系对权利的放弃,债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意定或者法定情况下,若违反相关义务,债权人则要承担迟延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领迟延 权利 义务 不真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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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身份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主体的确定
19
作者 李寅岭 陈英可 《邢台师范高专学报》 2002年第1期55-56,共2页
在以特定身份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 ,特别是存在有特定身份人更替的情况下 ,应坚持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时间界定来具体确定保单上所载明的特定身份之受益人 ,并以此受益人作为保险金的受领主体 ,同时在保险金给付中排除继承制度的... 在以特定身份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 ,特别是存在有特定身份人更替的情况下 ,应坚持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时间界定来具体确定保单上所载明的特定身份之受益人 ,并以此受益人作为保险金的受领主体 ,同时在保险金给付中排除继承制度的直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身份 保险金 受领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 继承制度 保险事故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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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领义务的不可合理期待性(《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3款)——尤其是劳动合同
20
作者 刘珊 《研究生法学》 2011年第1期114-133,共20页
可合理期待性(Zumutbarkeit)与不可合理期待性(Unzumutbarkeit)是德国法上的一对重要概念,尽管这对概念本身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在民法领域,"合理期待性"首先可看作是《德国民法典》第242条所确立的诚信原则的必然产物.随着200... 可合理期待性(Zumutbarkeit)与不可合理期待性(Unzumutbarkeit)是德国法上的一对重要概念,尽管这对概念本身具有极大不确定性.在民法领域,"合理期待性"首先可看作是《德国民法典》第242条所确立的诚信原则的必然产物.随着2002年债法改革,"合理期待性"在履行障碍法(《德国民法典》第275条)框架内获得了应用,尤其体现为第275条的第3款——因不可合理期待性债务人拒绝应亲自提供的给付。"不可合理期待性"同样在劳动法条文和联邦劳动法院的判例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适用于对雇员劳动给付义务和雇主的部分义务的排除,比如,雇主的给付受领义务(Abnahmepflicht).给付受领义务(Abnahmepflicht)在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更为典型,在劳动合同中这一概念则显得相对陌生,更多称之以Beschaeftigungspflicht。德国立法上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大量法院判例和学术观点都认可,雇主不仅负有及时支付报酬这样的主给付义务,还负有保护照顾义务和其他附随义务,如,"使雇员按照约定实际就职的义务"(Beschaeftigungspflicht)——从雇员角度说,也可称之为"就职权"(Beschaeftigungsanspruch)。这一权益首先源自对某些特殊行业(如演员、外科医生、艺术家等)的保护,其职业活动的实际进行与职业娴熟度、工作技能改进、个人名誉提升等有着重要意义,而后更多德国学者先后从债法法理、基本法(Grundgesetz)的保护本旨等出发,论述雇员"就职权"对各个行业所具有的普遍意义,认为其涉及到雇员实现个人价值、获得职业荣誉甚至人的尊严等基本权利。但是,雇主方也并非毫无限制地被课以该义务,在德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曾对例外情形有明确表述:紧急的经营原因、雇员个人原因或者因其行为产生的重大的可能导致其就职权受阻的情况。而联邦劳动法院则放弃采用过于清晰的归纳,在实践中采用了更为灵活和实用的解决方案,提出了"应予准许的事由"(billigenswerterGrund)可阻却雇主"使雇员按照约定实际就职的义务"成立。在具体案件的衡量中,"不可合理期待性"作为重要的标尺被采用,判断雇主该义务是否可获得免除.本文将"不可合理期待性"原则进行了系统化的阐述,对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的第2、3款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对雇主的给付受领义务(Abnahmepflicht,在文中与Beschaeftigungspflicht作为同义语使用)的内容和价值进行了阐释,并结合大量判例归纳了"不可合理期待性"原则雇主给付受领义务免除情形中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可合理期待性 给付受领义务 劳动合同 履行障碍 就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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