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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死刑犯器官现象亟应作出立法限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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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齐 罗璐 《检察实践》 2003年第5期70-70,共1页
多年来,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执行死刑犯枪决过程中发现: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有关法院往往将死刑犯的肾脏、角膜等器官变卖给医院,让医务人员立即在其身体上提取后再移植给病患者,使法院和医院均从中获得巨额利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仅可... 多年来,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执行死刑犯枪决过程中发现: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有关法院往往将死刑犯的肾脏、角膜等器官变卖给医院,让医务人员立即在其身体上提取后再移植给病患者,使法院和医院均从中获得巨额利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仅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侵犯了死刑犯本人所有权和人权,而且具有违宪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犯器官 检察机关 死者所有权 人权原则 变卖器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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