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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国时期的变更判例制度及其实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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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思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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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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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交大法学》
2023年第4期133-147,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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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中国司法制度的传承与创新”(项目编号:2022THZWJC1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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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求促法律适用之统一,民国时期制定有“变更判例”之制度。如民国北京政府颁布的《法院编制法》,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颁布的《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等文件,规定若案件裁判与先例有异,可以召开变更判例会议。常见的变更判例理由包括旧例与立法旨意不符、留存旧例将造成适用混乱等,但鲜见有变更之实践。囿于变更判例程序严格,当时的最高司法机关常“以立替改”,通过创设新的判决例或解释例、废止旧例等方式,虽未对判例进行变更,然在实质上起到了变更判例之效果。“北平临时政府”时期的司法委员会曾尝试变更判例,但是覆盖面小、持续时间短,缺乏必要的正当性和拘束力,所变更之判例未能得到承认。民国时期的变更判例之实践在正当性、拘束力和溯及力上,缺乏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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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判决例
变更判例
解释例
统一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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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al Precedent
Revise Precedent
Legal Interpretation,Unify the Application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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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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