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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变更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被引量:1
1
作者 李国军 王金利 《人民司法》 2021年第35期99-100,共2页
[裁判要旨]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法律赋予公民自由使用、变更姓名权利的同时,也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了限定,自然人姓名的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户籍登记娃名的变更。公民户籍... [裁判要旨]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法律赋予公民自由使用、变更姓名权利的同时,也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了限定,自然人姓名的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尤其是户籍登记娃名的变更。公民户籍登记制度的确立除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身份的确认,同时也是国家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姓名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自由权,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序良俗 户籍登记 公民自由 姓名 变更姓名 民事活动 自由权 社会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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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意义下的姓名变更权
2
作者 张念强 林兴乐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第2期43-48,共6页
姓名权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公民变更姓名须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查符合条件后才能被准予.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行政行为易被误解为行政许可行为,原因表现为其形式上的依申请性、须经依法审查性、变更条件限制性、行... 姓名权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公民变更姓名须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查符合条件后才能被准予.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行政行为易被误解为行政许可行为,原因表现为其形式上的依申请性、须经依法审查性、变更条件限制性、行为的授益性等.但姓名权在本质上不属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之内,申请变更姓名的行为在根本上不符合行政许可所具有的目的性特征,其应属于行政确认范畴下的行政变更登记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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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刍议 被引量:1
3
作者 刘练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3期68-78,共11页
《刑法》第100条旨在建立刑罚信息的自我披露制度,它与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以此等规定否决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权,乃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权同样属于基本权利,唯有人大立法才能限制或剥夺。在《户... 《刑法》第100条旨在建立刑罚信息的自我披露制度,它与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以此等规定否决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权,乃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刑释人员的姓名变更权同样属于基本权利,唯有人大立法才能限制或剥夺。在《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意见》均未剥夺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的情况下,各地公安机关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擅自取消刑释人员姓名变更权,此诚显著违反姓名变更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法官理应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实施合法性审查,而不是直接据此判决刑释人员无权变更姓名。刑释人员申请姓名变更,这是其重塑自我的一种表现,有利于他们顺利地实现再社会化。从立法到司法,均应有条件地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释人员 姓名变更 《刑法》第100条 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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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姓名变更权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2
4
作者 阮忠良 丁晓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5年第1期47-52,共6页
姓名变更权是我国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且已获得民事基本法的立法确认。目前,各地户口登记机关对公民变更姓名设置了诸多不合理限制,实质否定了公民的这项权利。为了保障公民合理行使姓名变更权,应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立法,对出于公... 姓名变更权是我国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且已获得民事基本法的立法确认。目前,各地户口登记机关对公民变更姓名设置了诸多不合理限制,实质否定了公民的这项权利。为了保障公民合理行使姓名变更权,应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立法,对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应予限制或禁止公民更名的情况作出明文规定,在其余情况下,公民申请改名的,一般应予准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变更 法律保护 户口登记 民事权利 公民权利 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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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姓名变更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5
作者 鲁祯祯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89-90,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该条不仅明确了公民有"依照规定"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也对自然人的姓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该条不仅明确了公民有"依照规定"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也对自然人的姓名变更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由于该条并没有明确指出"依照规定"是依照何规定,实践中滥用姓名变更权的行为屡见不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变更 滥用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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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及其规范再造:类案的考察与启示
6
作者 刘练军 《西部法学评论》 2019年第6期1-14,共14页
对于姓名变更,我国法律对此并无专门规定,它主要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而后者仅仅列举了几种可变更的情形,导致现实生活中大量姓名变更登记因不符合"规定"而被拒。鉴于姓名变更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姓名... 对于姓名变更,我国法律对此并无专门规定,它主要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而后者仅仅列举了几种可变更的情形,导致现实生活中大量姓名变更登记因不符合"规定"而被拒。鉴于姓名变更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姓名变更应该由全国人大以立法的方式对之予以规范。在全国人大暂无制定姓名登记条例的现实情况下,可以通过修订公安部三局意见的方式规范姓名变更。大量姓名变更行政诉讼案件表明,姓名变更的理由千千万万,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推陈出新,因而,立法者难以穷尽所有正当合理的姓名变更情形。是故,必要时,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应该对姓名变更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充解释,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姓名变更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 姓名变更 规范再造 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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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实践——以离异子女姓名变更规范重构为中心
7
作者 刘练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6期93-113,共21页
在离异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及各地公安机关均要求父母一致同意才能办理变更登记。现行规定显著违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使得广大离异子女因难以变更姓名,而给其日常生活及入学带来诸多困扰,并严重影响到他们身心的健... 在离异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及各地公安机关均要求父母一致同意才能办理变更登记。现行规定显著违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使得广大离异子女因难以变更姓名,而给其日常生活及入学带来诸多困扰,并严重影响到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监护(亲权)的现代变迁已经使得维护儿童最大利益为其行使之宗旨,父母一致同意本质上是监护(亲权)高于离异子女自身权益的不合时宜之规定。与此同时,离异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一致同意之规定与婚姻法第22条之规范意旨相抵触。是故,应当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离异子女姓名变更规范予以重构,授予直接抚养人单方面变更离异子女姓名的权利,同时赋予八周岁以上的离异子女对其姓名变更同意权,并规定姓名变更以一次为限,以防止直接抚养人滥用姓名变更权。民法典正处于编纂之中,全国人大应以此为契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离异子女姓名变更事项进行立法重构,以践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姓名变更 离异子女 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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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
8
作者 焦卫 杨晓霞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0年第10期46-48,共3页
关键词 离婚 子女姓名变更 诉讼时效 抚养费给付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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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语姓名设定的立法建议 被引量:1
9
作者 徐先明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14-16,共3页
法律应当对公民设定姓名作出限制,但应当允许少数民族作出变通的规定。姓名必须有名有姓,姓氏不可废。公民不可随意取姓,只可随父或者随母。取名只能使用法定用字表中的两个汉字。姓名的意义也应当有所限制。户籍登记机关在控制重名重... 法律应当对公民设定姓名作出限制,但应当允许少数民族作出变通的规定。姓名必须有名有姓,姓氏不可废。公民不可随意取姓,只可随父或者随母。取名只能使用法定用字表中的两个汉字。姓名的意义也应当有所限制。户籍登记机关在控制重名重姓方面应当负主要责任。变更姓名应当有正当原因,并且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汉语姓名设定 立法建议 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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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行使纠纷的裁判规则及应然路径 被引量:3
10
作者 石冠彬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1-26,共6页
不论姓名命名权、姓名变更权还是姓名使用权,都应当允许自由行使,除非有损社会善良风俗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姓名命名权中的姓氏决定权只要不违背家族意志,即应当承认其私权属性,姓名登记机关对取他人姓氏、自创的姓氏也均应持开明态度... 不论姓名命名权、姓名变更权还是姓名使用权,都应当允许自由行使,除非有损社会善良风俗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姓名命名权中的姓氏决定权只要不违背家族意志,即应当承认其私权属性,姓名登记机关对取他人姓氏、自创的姓氏也均应持开明态度。姓名变更权虽属私权,但仍宜原则上设定变更次数的上限。父母离异的,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已登记姓名的,一般应征得另一方同意,但最终判断因素应是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同理,若未成年人姓名已经实际变更,则也应当综合考虑现实生活中使用变更后姓名的具体情况、未成年人意志,以及是否存在新家庭难以接纳异姓孩子等因素,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是否恢复原名。总结裁判经验有利于编纂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理应整合上述裁判规则建构姓名权的行使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民法典编纂 姓名 姓名命名权 姓名变更 姓名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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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姓名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3
11
作者 史继霞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77-83,共7页
解决因姓名权产生的行政诉讼应回归到立法的层面上,而导致我国现有姓名立法混乱的根本原因,是对姓名权基本权利属性的忽视。姓名权应当具有两个层次的法律属性,它不仅是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利,还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属性。为划清行... 解决因姓名权产生的行政诉讼应回归到立法的层面上,而导致我国现有姓名立法混乱的根本原因,是对姓名权基本权利属性的忽视。姓名权应当具有两个层次的法律属性,它不仅是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利,还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属性。为划清行政权干涉公民姓名权的界限,有必要进行专门的姓名立法,并对姓氏的选择、姓名用字、姓名使用以及姓名变更问题予以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姓氏选择 姓名用字 姓名使用 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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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姓名登记的条件研究 被引量:1
12
作者 李亚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8-13,共6页
在我国,有关姓名登记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中,而且规定的较为抽象和概括,影响了行政相对人平等的姓名权的保护。界定姓名权的性质,梳理姓名登记的规范依据,整理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姓名登记的相关规范的理解,才能形成对姓名登... 在我国,有关姓名登记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中,而且规定的较为抽象和概括,影响了行政相对人平等的姓名权的保护。界定姓名权的性质,梳理姓名登记的规范依据,整理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姓名登记的相关规范的理解,才能形成对姓名登记条件的归纳总结。姓名登记的条件包括姓名的选取和姓名变更的条件两部分。姓名的选取具体包括姓氏的选择和姓名组成符号的选择两个问题。姓名变更的条件,包括姓名变更的权利能力、姓名变更的行为能力、姓名变更的充足理由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 姓名变更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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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姓名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权利与权力的均衡为视角
13
作者 王彦茹 高景芳 《警学研究》 2018年第5期91-96,共6页
姓名是公民身份的象征。姓名登记是国家适度限制公民姓名权的重要方式。如何均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使公民的姓名权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不失之规范,系姓名登记制度面临的关键问题。当前我国姓名登记制度,在立法上,规定分散、法律规范等级... 姓名是公民身份的象征。姓名登记是国家适度限制公民姓名权的重要方式。如何均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使公民的姓名权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不失之规范,系姓名登记制度面临的关键问题。当前我国姓名登记制度,在立法上,规定分散、法律规范等级低、内容粗简、规定不统一;在内容上,第三姓选择宽严有异、姓名内容规制尺度缺失、姓名变更的条件次数无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制定统一的《姓名登记条例》,完善姓名初始登记中姓氏与名字的登记及变更登记中关于变更条件、变更次数、变更禁止的相关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 姓名登记 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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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规范研究 被引量:21
14
作者 张红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2-90,共19页
姓名变更是重要的人格自由利益,亦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姓名变更应区分为姓的变更和名的变更,并建立不同的规制模式。称姓选择限于家庭关系,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原则上坚持父母意见一致,例外则依法考量子女成长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姓原则... 姓名变更是重要的人格自由利益,亦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姓名变更应区分为姓的变更和名的变更,并建立不同的规制模式。称姓选择限于家庭关系,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原则上坚持父母意见一致,例外则依法考量子女成长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姓原则上应被禁止,仅于特殊情形方可为之。对于名的更改,应以维护人之尊严与自由为判断基准,并采改名从宽原则;更名事由在立法上以"列举+一般条款"为模式,为解释者提供操作空间,同时强调更名之规范性与适当性。对于姓名变更的主体,18周岁以上由本人行使,18周岁以下亦不应绝对否定本人之更改权利。对于姓名变更之次数,原则上姓为一次名为两次,特殊情况下允许突破次数限制,但应从严界定特殊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 姓名变更 第三姓 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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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姓名变更权的法律限制问题 被引量:8
15
作者 张建文 贾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00-106,共7页
在立法思想上,应当适用"改名从宽"原则。从名的变更的角度看,姓的变更与名的变更不同,名字仅仅是一种符号,其修改应可从宽,不应当过度限制个人变更名字的权利,但是为了避免造成识别上的混淆、影响社会秩序及交易安全,对姓名... 在立法思想上,应当适用"改名从宽"原则。从名的变更的角度看,姓的变更与名的变更不同,名字仅仅是一种符号,其修改应可从宽,不应当过度限制个人变更名字的权利,但是为了避免造成识别上的混淆、影响社会秩序及交易安全,对姓名变更权应当从姓名用字、姓名变更事由、禁止姓名变更的事由以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 姓名变更 命名自由 改名从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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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2
16
作者 焦卫 杨晓霓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72-75,共4页
在子女姓名权纠纷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姓名权成为立法和司法界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法律问题。本文从一起离异父告妻擅自变更婚生子女姓名,要求恢复其子原姓名的民事案件着手分析,认为未成年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应以其具有意思能... 在子女姓名权纠纷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姓名权成为立法和司法界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法律问题。本文从一起离异父告妻擅自变更婚生子女姓名,要求恢复其子原姓名的民事案件着手分析,认为未成年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应以其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并对具有意思能力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关于子女姓名权法律保护、纠纷处理的原则及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决定权 姓名使用权 姓名变更 未成年人 姓名 意思能力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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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登记规范研究 被引量:24
17
作者 刘练军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68-80,共13页
姓与名如何择取,属于个人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姓名权的行使方式是姓名登记。对公安机关而言姓名登记应该是无自由裁量权的羁束行政行为。导致它沦为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称姓与取名等事项未... 姓与名如何择取,属于个人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姓名权的行使方式是姓名登记。对公安机关而言姓名登记应该是无自由裁量权的羁束行政行为。导致它沦为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称姓与取名等事项未作具体规定。统一规范姓名登记、保障姓名权,已是时代发展之必需。对姓名用字、第三姓、抚养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基于主观价值判断的姓名变更、姓名变更次数等议题,未来立法都应持宽松和开放态度,以充分保障个人尤其是少数人的姓名权。姓名权对姓名登记具有防御权功能,对姓名登记过程中的侵害姓名权现象,法院可对登记行为实施司法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 姓名登记 姓名变更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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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姓名权立法论 被引量:19
18
作者 张红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2-21,共20页
姓名权是重要人格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还有未完善之处。建议增加有关姓名具体含义的规定。建议增加名的选择与变更规则并细化姓的变更规则。将姓的变更分为成年人姓的变更、未成年人姓的变更、继子女姓... 姓名权是重要人格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还有未完善之处。建议增加有关姓名具体含义的规定。建议增加名的选择与变更规则并细化姓的变更规则。将姓的变更分为成年人姓的变更、未成年人姓的变更、继子女姓的变更、被收养人姓的变更四种情况。建议增加姓名的使用权与合理使用规则。明确自然人对自身姓名的使用,包括使用姓名彰显身份、使用姓名文字形成其他标识以及获得财产利益。建议增加有关姓名财产利益的规则并以权益损害的类型而非侵害行为方式作为侵害姓名权民事责任承担的判断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 姓名取得 姓名变更 姓名使用权 姓名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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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女方可以不经男方同意为孩子改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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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 2022年第24期63-63,共1页
向伟(化名)与郑丹(化名)原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向星(化名)。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向星由郑丹抚养。 离婚后,向伟因工作繁忙,看望孩子的次数不多。某天,他带孩子出门庆祝生日,不料,却意外得知了一件事:早在2015年,郑丹擅... 向伟(化名)与郑丹(化名)原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向星(化名)。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向星由郑丹抚养。 离婚后,向伟因工作繁忙,看望孩子的次数不多。某天,他带孩子出门庆祝生日,不料,却意外得知了一件事:早在2015年,郑丹擅自作主将“向星”姓名变更为“郑丹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变更 夫妻关系 向伟 郑丹 离婚 化名 抚养 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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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引发的官司
20
作者 刘军民 张兆利 《社区》 2004年第17期51-51,共1页
关键词 民法 姓名决定权 姓名变更 使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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