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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审查制度反思与重构——兼评《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与《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1条
1
作者
姜宇轩
贾宏斌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2-102,共11页
对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司法审查标准,存在注重效率的形式审查和追求公正的实质审查“以何为先”的认识分野,《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规定的司法审查确认标准,侧重于执行效率优先的形式审查原则,体现司法审查标准普遍从宽从速,...
对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司法审查标准,存在注重效率的形式审查和追求公正的实质审查“以何为先”的认识分野,《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规定的司法审查确认标准,侧重于执行效率优先的形式审查原则,体现司法审查标准普遍从宽从速,个别问题案件事后纠违的逻辑导向;而司法实践中,也仍存在着倾向公平公正优先的实质审查原则,从严审查债权转让真实性和合法性,排除合理怀疑后方予确认的惯常思路。两者在立论逻辑、实践路径、目标效果、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通过司法实践反思,重构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审查审理标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杜绝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具体说来,改变现行司法解释形式审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单链条模式,建立区分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作为申请主体并与之相对应的宽严相济审查标准,赋予异议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诉权,即形成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辅之以异议之诉为救济的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裁判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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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转让
变更
申请执行人
司法审查
《
变更追加规定
》《强制执行法》
原文传递
《公司法》修改背景下执行变更追加瑕疵出资股东的制度路径
被引量:
3
2
作者
陈晓彤
《经贸法律评论》
2022年第4期96-111,共16页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确立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在行使其针对股东的此种请求权时,除提起诉讼外,根据强制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还可在对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法院变更追加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确立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在行使其针对股东的此种请求权时,除提起诉讼外,根据强制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还可在对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法院变更追加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此种执行实践在与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衔接上均存在问题,相关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规则原则对其正当性提出了挑战。正值我国《公司法》修改及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进行之际,为了防止股东实体法地位降低、实体与程序权利受损,对所谓瑕疵出资股东应当采取“限制性追加模式”,不宜一般性地允许公司债权人的追加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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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变更追加规定
瑕疵出资股东
强制执行
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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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审查制度反思与重构——兼评《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与《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1条
1
作者
姜宇轩
贾宏斌
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2-102,共11页
文摘
对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司法审查标准,存在注重效率的形式审查和追求公正的实质审查“以何为先”的认识分野,《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规定的司法审查确认标准,侧重于执行效率优先的形式审查原则,体现司法审查标准普遍从宽从速,个别问题案件事后纠违的逻辑导向;而司法实践中,也仍存在着倾向公平公正优先的实质审查原则,从严审查债权转让真实性和合法性,排除合理怀疑后方予确认的惯常思路。两者在立论逻辑、实践路径、目标效果、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通过司法实践反思,重构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审查审理标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杜绝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具体说来,改变现行司法解释形式审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单链条模式,建立区分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作为申请主体并与之相对应的宽严相济审查标准,赋予异议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诉权,即形成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辅之以异议之诉为救济的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裁判新模式。
关键词
债权转让
变更
申请执行人
司法审查
《
变更追加规定
》《强制执行法》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公司法》修改背景下执行变更追加瑕疵出资股东的制度路径
被引量:
3
2
作者
陈晓彤
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处
《经贸法律评论》
2022年第4期96-111,共16页
文摘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确立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在行使其针对股东的此种请求权时,除提起诉讼外,根据强制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还可在对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法院变更追加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此种执行实践在与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衔接上均存在问题,相关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规则原则对其正当性提出了挑战。正值我国《公司法》修改及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进行之际,为了防止股东实体法地位降低、实体与程序权利受损,对所谓瑕疵出资股东应当采取“限制性追加模式”,不宜一般性地允许公司债权人的追加变更申请。
关键词
变更追加规定
瑕疵出资股东
强制执行
执行力
Keywords
Provisions on Catching Up Shareholders in Enforcement Procedure
Shareholders Who Failed in Contribution of Capital
Enforcement Procedure
Executive Power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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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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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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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审查制度反思与重构——兼评《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与《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1条
姜宇轩
贾宏斌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0
原文传递
2
《公司法》修改背景下执行变更追加瑕疵出资股东的制度路径
陈晓彤
《经贸法律评论》
20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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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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