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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单行条例立法审议过程中变通程序的商谈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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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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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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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156-208,共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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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层面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变通立法的权限范围的界定不明,在立法实践中单行条例变通权限的厘定主要通过审议程序来决定,如何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就变通权限达成共识成为变通权行使的关键。依据哈贝马斯关于协商民主的思想以及其所提出的产生合法之法的双轨制商谈的程序性的范式,单行条例立法中的商谈不仅应存在于立法机关内部的正式协商,也应存在于各民族民众之间的非正式的协商,公共领域非正式商谈所形成的共识应通过建制化的商谈上升为公意。在域外经验方面,英国议会对私主体特别授权的私法案的立法程序中的半司法性质的辩论和利益权衡机制,可以为我国单行条例立法变通提供一定的启示。因此,构建单行条例立法变通程序中的商谈机制,应重新定位单行条例报批审查标准,引入变通条款的反对方辩论机制激活立法审议中的抗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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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单行条例
立法审议
变通程序
商谈
私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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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pecial regulations
legislation deliberation
flexible procedures
negotiation
private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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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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