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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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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卫方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00年第2期199-205,共7页
中国古典司法制度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是一种高度集中的、高度集权的统治,这种统治具有高度的单一性;第二,它是一种知识对社会的统治,儒家学说尽管在某个历史阶段被人为地抛弃,但基本是一脉相承的、被奉为主导地位的统治学说... 中国古典司法制度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它是一种高度集中的、高度集权的统治,这种统治具有高度的单一性;第二,它是一种知识对社会的统治,儒家学说尽管在某个历史阶段被人为地抛弃,但基本是一脉相承的、被奉为主导地位的统治学说;第三,它是一种非专业化的统治,清末法制改革以前,法律基本上是不公开的,尽管在民间存在"解律"、"讼师",但一般是不为统治阶级所许可的行为;第四,司法过程具有非对抗性的特征,诉讼基本采取纠问式,刑讯逼供泛滥。分析它们的优缺点,可以对当今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一定借鉴。如:政府的分权,应清晰地建立相应的制度和合理的分工;建立更具有对抗性的诉讼程序制度;在司法机关建立"个人负责制"(如主办检察官制,主审法官制),扩大司法官员的裁量权,逐步形成良好的知识统治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古典司法制度 司法传统 官僚体制 诉讼程序 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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