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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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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斌 刘晓莉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29-33,共5页
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为刑法调控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奠定了法制基础.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规范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可行性源于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 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为刑法调控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奠定了法制基础.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规范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可行性源于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域外立法借鉴.刑法调控拒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行为的方式是增设“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其直接目的是从根源上防范此类行为,理论依据是不作为犯罪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召回 食品召回义务 刑法规制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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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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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陈璐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91-98,共8页
药品召回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义务的性质,同时也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其内容主要是后续观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药品的召回。它是药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将其纳入药品责任体系予以调整。违反药品召回义务造成损害者应... 药品召回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义务的性质,同时也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其内容主要是后续观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药品的召回。它是药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将其纳入药品责任体系予以调整。违反药品召回义务造成损害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药品召回义务 药品责任制度 药品管理 药品责任体系
原文传递
缺陷产品不召回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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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常康爽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5期38-54,共17页
对于缺陷产品不召回的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进行分析。排他支配设定说从对因果进程设定排他性支配的角度,来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能够合理地解释产品召回义务:生产者是通过左右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危险性的认... 对于缺陷产品不召回的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进行分析。排他支配设定说从对因果进程设定排他性支配的角度,来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能够合理地解释产品召回义务:生产者是通过左右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危险性的认知,而主动设定了对"缺陷产品处于流通领域进而引发安全事故"这一因果进程的支配;在企业内部发生人事变更的情况下,继任者是根据其任职期间的地位和权限,以中途介入的方式对因果进程的发展方向起到支配作用;产品缺陷致生损害的因果进程并不指向特定的消费者,因而无论是亲自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还是其他第三人,都应当在保护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陷产品 不真正不作为犯 召回义务 排他支配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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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售后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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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春华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 2012年第2期39-45,共7页
生产商售后义务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一项新制度,它起源于美国。该制度在美国已经发展得相对成熟,它对所包含的售后警告和售后召回产品义务的具体判断都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标准。对生产商售后义务与工艺水平抗辩、产品改进的特殊关系,以及... 生产商售后义务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一项新制度,它起源于美国。该制度在美国已经发展得相对成熟,它对所包含的售后警告和售后召回产品义务的具体判断都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标准。对生产商售后义务与工艺水平抗辩、产品改进的特殊关系,以及违反售后义务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美国司法判决都已经比较完善。这些经验对我国当下《侵权责任法》第46条售后义务条款的实施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售后警告义务 售后召回产品的义务 工艺水平抗辩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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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害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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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俊敏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S1期228-230,共3页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的生命和健康,近年来严重的食品安全案件频繁曝光,民众强烈要求采用刑法这一最严厉的制裁手段进行治理。本文拟从危害食品安全罪罪名的归属问题入手,主张刑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适当介入,并对相关罪名做出调整:将生产、...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的生命和健康,近年来严重的食品安全案件频繁曝光,民众强烈要求采用刑法这一最严厉的制裁手段进行治理。本文拟从危害食品安全罪罪名的归属问题入手,主张刑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适当介入,并对相关罪名做出调整: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增设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有毒有害食品罪 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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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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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友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27-132,共6页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警示义务 召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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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产品普遍性缺陷流通后补救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46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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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王毅纯 《北航法律评论》 2011年第1期169-182,共14页
产品普遍性缺陷流通后补救义务是'停止侵害'的特殊表现形式,违反该义务承担的仍是缺陷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前后段实际上将产品缺陷区分为个体性缺陷和普遍性缺陷。《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为流通后发现的... 产品普遍性缺陷流通后补救义务是'停止侵害'的特殊表现形式,违反该义务承担的仍是缺陷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前后段实际上将产品缺陷区分为个体性缺陷和普遍性缺陷。《侵权责任法》第46条的适用范围为流通后发现的产品普遍性缺陷。产品流通后普遍性缺陷的发现适用'提示规则'与'明知规则'。该条规定的警示义务是事后警示义务,不包括说明义务。召回义务是针对事后警示无法补救的严重缺陷的主动召回,不包括责令召回。'等补救措施'是指警示、召回措施均无法满足'及时且有力'的要求时所能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未采取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对第46条第2句的反向解释,生产者、销售者及时采取了有力补救措施,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遍性缺陷 流通后补救义务 警示义务 召回义务 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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