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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协商性规则:传统村落“田间过水”的秩序基础及当代价值——基于鄂西余家桥村的深度调查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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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华胤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25-131,共7页
在已有对传统乡村治理规则的认识中,乡村治理规则是一种静态的非制度规范,强调主体通过规则实现治理,但这一认识弱化了对规则本身的认识,而且遮蔽了乡村社会丰富多变的规则事实,在规则认识上有一定的限度。在“国法”悬浮于乡村的传统社... 在已有对传统乡村治理规则的认识中,乡村治理规则是一种静态的非制度规范,强调主体通过规则实现治理,但这一认识弱化了对规则本身的认识,而且遮蔽了乡村社会丰富多变的规则事实,在规则认识上有一定的限度。在“国法”悬浮于乡村的传统社会,村落依据一套内生的、富有韧性的规则体系自我治理。以“田间过水”规则为研究对象,发现自治规则具有动态性、可协商性。关系即规则,规则在关系中。过水规则因“主体间人际关系状态、水资源存量状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关系状态与水资源存量发生变化,过水规则也随之改变,这种改变源自协商。在特定的治理情境下,治理主体根据影响治理结果的要素,平等协商出一套共同接受且与治理情境相适应的规则体系,维系过水秩序。正是基于规则的“可协商性”特点,乡村社会可以内生出一套动态性的规则体系,以满足复杂多样的治理事务,构成乡村善治的秩序基础。这对当下农村进行协商治理的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协商性规则 田间过水 秩序 村落 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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