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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国家间来文机制及其运行实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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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燕端 《人权研究》 2020年第3期87-99,共13页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是人权条约机构中第一个启用国家间来文机制的机构。一般而言,人权条约机构的国家间来文机制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色彩,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国家间来文机制还具备强制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基于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是人权条约机构中第一个启用国家间来文机制的机构。一般而言,人权条约机构的国家间来文机制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色彩,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国家间来文机制还具备强制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基于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国家间来文机制的程序规则等文件的梳理,加之对三个国家间来文的处理流程的分析,本文研究了该委员会在适用国家间来文机制时具体的工作程序。文章重点分析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国家间来文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决定中的两个争议焦点,即基于国籍的歧视是否为公约所禁止的歧视行为和缔约国之间的条约关系是否为管辖权建立的前提条件。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特别是关于巴勒斯坦诉以色列国家间来文的决定来看,这次国家间来文机制的尝试很明显反映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政治考量超过了法律上的严谨,对传统国际法的国家同意原则构成了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国家间来文机制 管辖权 可受理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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