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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否定性列举之反思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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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炜杰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89-98,共10页
《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列举出八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但是这八项行为实际上分别属于三类不同的诉讼制度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起诉条件对案件的筛选、过滤作用,还传... 《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列举出八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但是这八项行为实际上分别属于三类不同的诉讼制度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起诉条件对案件的筛选、过滤作用,还传递出了司法保守主义的信号。为此,应当再造行政诉讼理念与空间,确立可审查假定原则以消减否定性列举的生存空间,设置实体判决要件以实现受案范围的制度归位,构建复合型审查程序以优化审判流程,从而使受案范围回归其本来面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案范围 可审查假定 实体判决要件 复合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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