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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生效裁判文书可执行性争议化解机制的建构路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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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凯 李婷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3期227-241,共15页
生效裁判文书可执行性争议的化解,是实质性实现审执分离的逻辑起点,且不能通过执行机构的形式独立予以解决。本文对应提出“整体架构”与“微观实效”兼顾的解决路径,建立分层次的裁判可执行性争议预防化解机制,在起诉立案阶段就可执行... 生效裁判文书可执行性争议的化解,是实质性实现审执分离的逻辑起点,且不能通过执行机构的形式独立予以解决。本文对应提出“整体架构”与“微观实效”兼顾的解决路径,建立分层次的裁判可执行性争议预防化解机制,在起诉立案阶段就可执行的范围予以释明,审判中对请求进一步明确。在执行立案中,限定不予受理的范围,将部分被错误混同于确认案件的“确权”案件纳入执行范围。执行中关于执行标准明确性的争议,先由执行实施机构根据审判机构的解释对外初步解释,当事人对初步解释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的由执行审查机构作出裁定解释。无法替代履行和返还原物的,先由双方当事人对作价补偿方案协商,协商不成根据既判力标准时划分产生执行障碍的原因,以区分提起再审和另行起诉的不同条件,合理分担诉讼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效裁判文书 可执行性争议 审执分离 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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