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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的竞争效应
1
作者 唐要家 单若彤 《产经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21,共17页
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是应对数字平台日益突出的数据垄断问题的重要反垄断监管政策,但是对于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的竞争效应,现有理论研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构建在位者-进入者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的竞争效应,结果显... 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是应对数字平台日益突出的数据垄断问题的重要反垄断监管政策,但是对于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的竞争效应,现有理论研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构建在位者-进入者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的竞争效应,结果显示: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总体上可以降低消费者转换成本,削弱在位平台的数据垄断势力,促进市场竞争并提高消费者总福利和社会总福利。但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的竞争促进效应具有明显的场景差异,在消费者面临网络关注转换成本情况下,其具有明显的竞争促进效应;在消费者面临个性化服务转换成本情况下,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竞争扭曲,但无法根本改变在位平台的垄断化趋势。总体来说,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是应对数据垄断的可行反垄断政策选择,但政策实施要区分不同场景进行精准设计,以有效实现维护市场可竞争性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数据垄断 转换成本 个人数据可携带政策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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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可携带性与人口流动适应性研究
2
作者 鲍震宇 温佳俊 《中国医疗保险》 2024年第4期11-19,共9页
在人口大规模流动常态化的社会背景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作为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效能的政策创新,满足流动人口就医需求的同时也充当着适应人口流动的重要保障机制。本文选取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采用Logit模型、PSM模型及中介效应... 在人口大规模流动常态化的社会背景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作为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效能的政策创新,满足流动人口就医需求的同时也充当着适应人口流动的重要保障机制。本文选取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采用Logit模型、PSM模型及中介效应模型对我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人口流动适应性及作用机制进行实证评估。研究发现,随着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开展范围的扩大,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医保的“枷锁”效应,更加适应人口流动。机制分析表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通过增强医保待遇可携带性适应人口流动,具体表现为减轻异地就医人员的间接医疗成本、缩短其异地往返的通勤距离和减少垫资成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对健康状况好、45岁以下及60岁以上、工作类型为个体或私营、收入较高者等群体的流动具有更好的适应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人口流动适应性 待遇可携带 中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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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工人数据可携带权:法理证成与制度构建
3
作者 班小辉 陈慧雯 《南海法学》 2024年第2期100-111,共12页
平台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强化了对平台工人的数据收集与算法管理,平台工人的数据权利保护亟待提上日程。数据可携带权已经得到欧盟立法的确认,在我国,进一步明确平台工人的数据可携带权存在必要性,该权利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维护平台工人的人... 平台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强化了对平台工人的数据收集与算法管理,平台工人的数据权利保护亟待提上日程。数据可携带权已经得到欧盟立法的确认,在我国,进一步明确平台工人的数据可携带权存在必要性,该权利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维护平台工人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还有利于保障其择业自由。然而,该制度的设立存在诸多难点,平台工人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对象的模糊可能导致数据权属争议,数据存储转移格式不统一将引发监管困难,还存在限制平台用工市场竞争的风险。宜从平台用工中不同主体义务的立法设置、平台工人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对象和数据存储转移标准三条进路,构建平台工人数据可携带权的制度,以充分保障平台工人的数据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 平台工人 数据权属 风险 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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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带权的解读与践行路径研究 被引量:1
4
作者 宋歌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5-92,共8页
数据可携带权是产生于数据流通环节的一项新兴权利,对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和释放竞争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对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必要对其本土化完善进行研究。欧盟、美国在数据可携带权实施过程中积累... 数据可携带权是产生于数据流通环节的一项新兴权利,对加强个人数据保护和释放竞争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仅对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必要对其本土化完善进行研究。欧盟、美国在数据可携带权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能够为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后续运行提供参考。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践行路径应当秉持谦抑的原则,从具体规则和适用场域两个方面着手,为促进数据流通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 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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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逻辑与规则展开 被引量:1
5
作者 张翼菲 《时代法学》 2024年第1期65-76,共12页
数据可携带权首创于欧盟,以数据主体拥有数据控制权为基点,实现数据控制者之间无障碍传输数据。对数据可携带权进行解构后,从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及促进良善社会发展两个层面对权利证成,以及分析域外国家模式的有益参考,数据可携带权... 数据可携带权首创于欧盟,以数据主体拥有数据控制权为基点,实现数据控制者之间无障碍传输数据。对数据可携带权进行解构后,从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及促进良善社会发展两个层面对权利证成,以及分析域外国家模式的有益参考,数据可携带权在当前数字经济时代下,具有普遍适用的必要性。但是这一新兴权利在适用过程中面临权利属性不明、义务内容边界不清、侵犯第三方权益的窘境。对此,确定权利属性、明晰义务内容边界以及在场景化下对侵犯不同第三方权益作出相应的规制,实现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以期数据可携带权在我国更好地落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 个人信息保护法 GDPR 场景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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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客体界定
6
作者 张哲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39-56,共18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的规定存在范围过窄或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背后根源在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的界定标准尚未达成共识。“贡献度说”明确了不同数据价值区分的根本原因,...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的规定存在范围过窄或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背后根源在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的界定标准尚未达成共识。“贡献度说”明确了不同数据价值区分的根本原因,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也有利于实现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其作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的界定标准较为合理。基于贡献度标准,直接数据和观测数据的产生主要源于个人的贡献,因而属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客体;衍生数据的产生主要源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劳动,个人对其贡献较小,因而不宜作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客体;匿名数据由于不属于个人信息,因而也不能成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可携带 贡献度 直接数据 观测数据 衍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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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逻辑与完善进路
7
作者 王凡 《争议解决》 2024年第4期221-227,共7页
我国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首次对个人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规定,但关于数据可携带权的权利属性、适用范围、行使条件等并未作出详尽解释,因此导致此项权利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目前我国学术界围绕数据可携带权的概... 我国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首次对个人数据可携带权作出了规定,但关于数据可携带权的权利属性、适用范围、行使条件等并未作出详尽解释,因此导致此项权利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目前我国学术界围绕数据可携带权的概念、结构以及本土化改造等展开了诸多讨论,但并未溯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这一权利的立法根源问题。目前我国立法体系日趋完善,数据保护技术手段难题也逐渐克服,从可行性视角来看,我国具备数据可携带权的本土化条件。但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障碍,需要立足这一制度,结合立法目的等对数据可携带权的基本理论、必要性、可行性、实施障碍及完善进路展开更深层次的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 欧盟GDPR 《个人信息保护法》 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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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养老保险合作柔性机制——基于欧盟养老保险可携带性经验借鉴 被引量:3
8
作者 李建国 林碧滢 +1 位作者 林玲 张建华 《开放导报》 2023年第1期85-93,共9页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首个国家级湾区,在深化我国区域协同发展中发挥着引领作用。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养老人口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粤港澳跨境养老需求日益凸显。但由于三地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模式、给付条件、计算原则等存在差异,粤港...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首个国家级湾区,在深化我国区域协同发展中发挥着引领作用。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养老人口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粤港澳跨境养老需求日益凸显。但由于三地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模式、给付条件、计算原则等存在差异,粤港澳大湾区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兼容性难题,跨境养老福利可携带性存在困境。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在养老制度上与欧盟具有相似的差异性,可借鉴欧盟养老保险制度区域一体化开放性协调机制相关经验,对粤港澳养老福利可携带性困境进行分析。建议,建立粤港澳养老保险合作的柔性机制,明确粤港澳养老保险合作机制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建立粤港澳跨境协调主体部门,进而不断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社会养老保险融合并提高其可携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养老保险制度 可携带 开放性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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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视阈下数据可携带权的定位及其实现路径
9
作者 付丽霞 何羽丽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6期138-148,共11页
在数据飞速流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了数据可携带权,以增强个人信息自决的能力。该项权利是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权能之一,具备私法规制的正当性,应当明确其请求权和相对权的性质,并厘清具体的权利行使规则。从构成... 在数据飞速流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了数据可携带权,以增强个人信息自决的能力。该项权利是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权能之一,具备私法规制的正当性,应当明确其请求权和相对权的性质,并厘清具体的权利行使规则。从构成要件来看,数据可携带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的标准,权利内容包括“获取”和“传输”两个方面,且受到知识产权和第三人隐私权的限制。当数据可携带权受到侵犯时,基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可以依据《民法典》寻求合同法和侵权法两种路径予以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 民法典 个人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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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制度的规范构造与协调适用 被引量:2
10
作者 袁俊宇 张斌峰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3期81-91,共11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的规范内容与适用机制皆不甚明了,为此,需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是具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衡平目标的人格权请求权,以澄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基本属性。在规范构造上,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查阅、复制、转移三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的规范内容与适用机制皆不甚明了,为此,需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是具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衡平目标的人格权请求权,以澄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基本属性。在规范构造上,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具有查阅、复制、转移三项功能,可携带转移客体范围能拓展至蕴含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个人信息,同时大型信息处理者负有及时通过自动化处理方式提供具有通用格式个人信息的义务。在规范适用上,赋予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享有个人信息可携带权,限缩个人信息携带义务人适用合理使用条款的具体情形,衔接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与人格权禁令制度,以构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范协调适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携带转移 个人信息可携带 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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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权利属性及实现路径 被引量:9
11
作者 李婕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12-120,131,共10页
我国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实践保护面临网络平台阻碍权利人对信息控制权的实现,以及个人信息转移困难而引发不正当竞争等困境。欧盟GDPR以赋权模式规定信息可携带权,美国法律以义务模式规定信息可携带权,二者都以便捷、易用的互操作性技... 我国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实践保护面临网络平台阻碍权利人对信息控制权的实现,以及个人信息转移困难而引发不正当竞争等困境。欧盟GDPR以赋权模式规定信息可携带权,美国法律以义务模式规定信息可携带权,二者都以便捷、易用的互操作性技术要求保障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这些规定有利于促进信息流通、引导互联网企业有序竞争。我国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创设的新型权利,在权利内容、权利模式、权利实现方式上具有新颖性,属于不完全的信息控制权,扩大了其影响竞争秩序的附随效应。我国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实现及完善保护应从明确网络平台不得阻碍个人信息流通、完善技术操作指引等方面加强个人对信息的控制,以期完善中国特色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实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可携带 数据移植 信息控制权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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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范释义及制度建构 被引量:12
12
作者 蔡培如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2期59-73,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所确立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将信息传输关系限定在信息处理者之间,有必要对第45条第1、2款规定的复制权进行扩张解释,证立出可维护个人积极地位的个人信息接收权。个人信息转移权与个人信息接收权构成了完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所确立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将信息传输关系限定在信息处理者之间,有必要对第45条第1、2款规定的复制权进行扩张解释,证立出可维护个人积极地位的个人信息接收权。个人信息转移权与个人信息接收权构成了完整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权利内涵方面,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法律制度安排和可携带权的创设意义,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法律效果和行使条件等角度解释分析此权利。在制度体系建构方面,可携带权彰显了数据共享体系中的个人主体地位,其制度构建应当以场景为依托、以试验为理念不断完善和调整;其中,持续性携带模式和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权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可携带 复制权 互操作性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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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携带个人电子医疗记录标准体系与实施路径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张黎黎 胡建平 +1 位作者 任宇飞 庹兵兵 《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 2023年第1期19-24,共6页
目的研究可携带个人电子医疗记录标准体系与实现路径,促进个人电子医疗记录可携带权益的实施和维护。方法基于文本内容分析法系统梳理可携带个人电子医疗记录的内涵,分析可携带个人电子医疗记录的实践基础。结果个人信息保护法指出个人... 目的研究可携带个人电子医疗记录标准体系与实现路径,促进个人电子医疗记录可携带权益的实施和维护。方法基于文本内容分析法系统梳理可携带个人电子医疗记录的内涵,分析可携带个人电子医疗记录的实践基础。结果个人信息保护法指出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新形势下,应充分发挥现有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应用成效,制定可携带个人电子医疗记录互通共享标准体系与实施路径,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框架下推进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医疗领域的实现。结论聚焦群众就医,实现个人电子医疗记录的可携带流转,有助于持续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服务向纵深发展,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携带 个人电子医疗记录 标准体系 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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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视野下我国数据可携带权的法律审视
14
作者 冯璐 李胜利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33-42,共10页
数据可携带权是欧盟为增强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和转移、打破数据壁垒而提出的一项新兴权利。其既有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属性,又蕴含着竞争附随效应,对市场竞争有正反两方面影响。我国数据可携带权因其权利客体模糊、权利行使缺陷... 数据可携带权是欧盟为增强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的控制和转移、打破数据壁垒而提出的一项新兴权利。其既有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属性,又蕴含着竞争附随效应,对市场竞争有正反两方面影响。我国数据可携带权因其权利客体模糊、权利行使缺陷及实施过程中带来的权益冲突、技术障碍等因素,陷入可操作性弱的困境,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发展。对此应在坚持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构建个人信息法保护和竞争法规制的双重路径;明晰权利客体构造和权利行使边界;针对性地解决技术局限,规范数据格式;构建起权利救济、行政监管、协同参与的配套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 平台企业 竞争法 互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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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可携带权实现路径研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中国模式探索 被引量:1
15
作者 郭琦 史明 邓越萍 《现代计算机》 2023年第17期10-17,56,共9页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兴起,个人数据价值日益凸显,实现个人数据可携带权关乎每个公民自身利益,也是构建信息社会的基础。针对欧盟、美国、韩国在实现数据可携带权方面的实践经验以及所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和技术方面分析了我国在该领域的探索...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兴起,个人数据价值日益凸显,实现个人数据可携带权关乎每个公民自身利益,也是构建信息社会的基础。针对欧盟、美国、韩国在实现数据可携带权方面的实践经验以及所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和技术方面分析了我国在该领域的探索路径。基于“技术-法律”二元融合互动的治理理念,可促进技术立法、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推动数据可携带权应用。这种治理模式为实现个人数据可携带权提供了有益的研究与应用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可携带 区块链 GDPR MyData DD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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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带情形下的权利冲突与规则调适 被引量:1
16
作者 王欣辰 沈廖佳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3年第4期39-44,共6页
能否有效化解数据可携带情形下的权利冲突问题,既是各国布局可携带权的考量要点,亦是影响制度成败的关键所在。从权利本质上看,可携带权既是实现多元主体利益平衡的工具,又因其权利内涵的积极性和实体性在个人信息权利束中扮演着极为特... 能否有效化解数据可携带情形下的权利冲突问题,既是各国布局可携带权的考量要点,亦是影响制度成败的关键所在。从权利本质上看,可携带权既是实现多元主体利益平衡的工具,又因其权利内涵的积极性和实体性在个人信息权利束中扮演着极为特殊的角色。以司法实践为镜,唯有摆脱“三重授权原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窠臼,直面可携带情形下的各类权利冲突,才能打破个人介入数据流转与分配的桎梏。由典型场景入手,可携带情形下的权利冲突主要体现为对个人信息的贬损、对知识产权的袭扰和对数据安全的威胁。应从立法理念、客体范围、法律互动和安全保障四个方面进行冲突调试,进而实现我国可携带权制度的“完美闭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 个人信息保护 权利冲突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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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逻辑与本土化改造
17
作者 杨淳潇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64-71,共8页
数据可携带权是由欧盟创设的新兴数据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数据可携带权有助于完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和消除数据“锁定效应”,促进竞争。遗憾的是,我国现有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仍存在法权属性不明、权利结构不清晰、行权冲突... 数据可携带权是由欧盟创设的新兴数据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数据可携带权有助于完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和消除数据“锁定效应”,促进竞争。遗憾的是,我国现有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仍存在法权属性不明、权利结构不清晰、行权冲突以及责任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亟待厘清。数据可携带权的建构不能照搬欧盟模式,而应当基于我国数据主体的现实需求与数据产业发展现状,对数据可携带权进行本土化改造。基于此,首先应明确数据可携带权的“人格权+财产权”的复合属性;其次,在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义务内容等方面明确数据可携带权的权利结构;最后,要通过场景区分界定责任主体,并明确过错证明标准,以实现数据用户的权益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 权利属性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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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及实现
18
作者 白杨 《理论观察》 2023年第6期108-113,共6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规定可携带权,本文围绕权利的构造及实现展开。首先对可携带权的性质、内容进行讨论,认为该权利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核心兼具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并对该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展开论述。可携带权权利实现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规定可携带权,本文围绕权利的构造及实现展开。首先对可携带权的性质、内容进行讨论,认为该权利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核心兼具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并对该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展开论述。可携带权权利实现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迁移数据的范围和权属,划清责任主体的义务边界,制定标准化的流通规则,更要对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以促进数据流通、驱动数字经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携带 数据流通 个人数据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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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欧盟数据可携带权的风险和启示
19
作者 吕思祺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3年第8期1-5,12,共6页
数据可携带权是欧盟于2018年生效的一项新兴权利,允许数据主体不受阻碍地将个人数据传输给另一个数据控制者。研究数据可携带权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体系的建构、国内互联网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都将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通过对欧盟《一般数... 数据可携带权是欧盟于2018年生效的一项新兴权利,允许数据主体不受阻碍地将个人数据传输给另一个数据控制者。研究数据可携带权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体系的建构、国内互联网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都将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通过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的立法规定及其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发现该条款实质上已沦为僵尸条款,并未发挥预期的功能。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确立了此项权利,在后续相关制度规定时应当参考欧盟经验,对数据可携带权的客体范围进行限缩,加强政府部门分层级监管,实现数据可携带权的中国本土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数据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安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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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带权:结构、归类与属性 被引量:27
20
作者 李蕾 《中国科技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43-150,共8页
"数据可携带权"是一项新型权利,国内学界对其还较为陌生,它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20条独立保护的对象。随着《一般数据保护条例》2018年5月在欧盟成员国全面生效,"数据可携带权"的合法人权地位被正式确立... "数据可携带权"是一项新型权利,国内学界对其还较为陌生,它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20条独立保护的对象。随着《一般数据保护条例》2018年5月在欧盟成员国全面生效,"数据可携带权"的合法人权地位被正式确立。"数据可携带权"的创立使世界人权的类型与形式有了突飞猛进的进展,它的诞生意味着世界上最严苛的数据保护立法秩序已箭在弦上。由于全世界对该项新型权利理论论证与研究并不普遍,各国对该权利的属性及其分类存在定位模糊问题。为了深入探索该项权利的本质,本论文将该项权利进行逻辑结构拆解、人权类属划分以及民事权利属性定位,以应对大数据时代抽象个人数据权利所带来的权利定位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 结构 一般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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