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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可撤销的适用事由——基于司法适用立场的立法解释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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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40-46,84,共8页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二分法"与"三分法"对于决议可撤销适用事由的解释存有差异。"三分法"逻辑下的决议可撤销适用对象得到更合乎逻辑的界定。决议可撤销、不成立与无效的制度价值各异,严格区分三者的适...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二分法"与"三分法"对于决议可撤销适用事由的解释存有差异。"三分法"逻辑下的决议可撤销适用对象得到更合乎逻辑的界定。决议可撤销、不成立与无效的制度价值各异,严格区分三者的适用对象的难点是决议程序瑕疵的效力。属于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严格限定在足够严重但又不足以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法定事由。在此原则框架下,适用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情形得以深入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瑕疵 公司决议可撤销 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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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可撤销之诉裁量驳回的利益衡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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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何秉泽 《交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6期77-92,共16页
《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因程序瑕疵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如程序瑕疵轻微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法院可裁量不予撤销。有关裁判的实证研究表明,裁量驳回的适用存在“涵摄”的事实审和“利益衡量”的价值审等两模式,前者因循概念法学的僵化... 《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因程序瑕疵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如程序瑕疵轻微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法院可裁量不予撤销。有关裁判的实证研究表明,裁量驳回的适用存在“涵摄”的事实审和“利益衡量”的价值审等两模式,前者因循概念法学的僵化逻辑,无法胜任个案裁决的技术,后者意识到裁量驳回的价值判断属性,但多数裁判着眼于单个利益要素,对背后的利益结构缺乏整体认识,且适用方法简单,难免恣意。妥当的个案裁决技术需要进一步修正改造“利益衡量”价值审模式,在学理上阐明裁量驳回与决议撤销之诉的体系关系,明晰适用要件,明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在功能定位指引下确定裁量驳回中利益衡量之界限、结构与方式,防止自由裁量权被异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可撤销之诉 裁量驳回 利益衡量 轻微瑕疵 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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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决议诉讼救济之检视与完善——以决议撤销之诉的主体和程序为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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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衣小慧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52-157,163,共7页
可撤销决议的诉讼救济问题是公司法适用中的重要问题。《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决议撤销之诉作了一些规定,但较为笼统,尤其在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方面皆存在陋缺。对特殊情形下原、被告资格的诸多争议问题未作出详细规定,起诉期间、... 可撤销决议的诉讼救济问题是公司法适用中的重要问题。《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决议撤销之诉作了一些规定,但较为笼统,尤其在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方面皆存在陋缺。对特殊情形下原、被告资格的诸多争议问题未作出详细规定,起诉期间、诉讼担保和裁量驳回等程序制度也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应当适当扩张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完善诉讼保障的程序制度,并厘清伪造股东签名决议的效力。在借鉴境外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健全可撤销决议诉讼的救济规则,以期实现对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撤销决议 诉讼救济 诉讼主体 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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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决议”适用探究——以法释[2017]16号第5条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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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树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8年第1期133-140,共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增“决议不成立”情形。然在此之前,实务中已出现“决议不成立”的表述,囿于法律规制之阙如,存在适用法律及说理混乱、同案不同判等问题。未成立决议的认定和适用不能简单套用民事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增“决议不成立”情形。然在此之前,实务中已出现“决议不成立”的表述,囿于法律规制之阙如,存在适用法律及说理混乱、同案不同判等问题。未成立决议的认定和适用不能简单套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而应当注重其区别于无效、可撤销决议的特殊性;对于正式文件中删除的“伪造股东签名”并不当然致使决议不成立,在实务中仍有适用空间。“未成立决议”的适用更多是以程序瑕疵为基础,应当基于商事活动的特点,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为中心,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辅之以先例,对其进行综合性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未成立 无效决议 可撤销决议 伪造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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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的扩大解释与限缩澄清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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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飞飞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8-118,共11页
受限于"公司决议内容违法无效规则"自身的法条设置缺陷,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体系衔接障碍以及裁判者的实质救济裁判观等原因,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的扩大解释成为当前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审理中的普遍性现象。该种法律解释适用逻... 受限于"公司决议内容违法无效规则"自身的法条设置缺陷,公司决议瑕疵规则的体系衔接障碍以及裁判者的实质救济裁判观等原因,公司决议无效事由的扩大解释成为当前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审理中的普遍性现象。该种法律解释适用逻辑过分偏重了公司决议无效规则的权利救济功能,既与法律行为效力评价规则对无效事由认定的缓和克制立场相左,也与公司决议本身的更强安定性追求不符,有待匡正。以公司决议内容瑕疵为基点,可将其类型化为侵权型决议与逾权型决议。侵权型决议又进一步分为权利冲突型侵权决议与权利滥用型侵权决议;逾权型决议则进一步区分为机关逾权型决议与事项逾权型决议。其中,在公司法框架内,仅权利滥用型侵权决议和事项逾权型决议属无效决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 决议无效 无效事由 决议不成立 决议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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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瑕疵的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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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义淇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第14期102-104,共3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公司是一个多方利益集合体,是一个极其容易发生纠纷的组织。近几年,关于公司决议瑕疵纠纷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些大型的公司决议瑕疵案件成为了舆论焦点,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公司是一个多方利益集合体,是一个极其容易发生纠纷的组织。近几年,关于公司决议瑕疵纠纷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些大型的公司决议瑕疵案件成为了舆论焦点,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广泛关注。然而在适用《公司法》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时常发生,同时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公司决议瑕疵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 决议不成立 瑕疵的治愈 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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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原告范围
7
作者 郭琼艳 《时代金融》 2016年第20期277-,280,共2页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属决议瑕疵,股东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议无效之诉和可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含糊不清,为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障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但将&qu...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属决议瑕疵,股东可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议无效之诉和可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含糊不清,为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障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但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列入确认之诉原告范围值得商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瑕疵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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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实证分析
8
作者 王余千代 《区域治理》 2020年第31期68-70,共3页
作为股东会决议形成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形,伪造股东签名实际上是被冒名股东的意思表示瑕疵,对存在此情形的股东会决议效力进行判定,需要分析被冒名股东意思表示瑕疵对于整个决议效力的影响。当决议内容涉及转让被冒名股东的股权时,应认... 作为股东会决议形成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情形,伪造股东签名实际上是被冒名股东的意思表示瑕疵,对存在此情形的股东会决议效力进行判定,需要分析被冒名股东意思表示瑕疵对于整个决议效力的影响。当决议内容涉及转让被冒名股东的股权时,应认定并不存在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决议中相关内容无效。当决议内容主要涉及公司事务时,应明确股东会决议作为决议行为的特殊性,以团体法视角分析伪造签名行为应转换为何种程序瑕疵,以判定决议可撤销为原则、若伪造签名行为可转化成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列举情形相当程度的瑕疵,则判定决议不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伪造股东签名 股东会决议 决议可撤销 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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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瑕疵制度的《民法总则》解释路径探析——兼析《公司法解释(四)》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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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黎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8年第2期119-127,共9页
决议不成立制度应从《民法总则》决议行为的高度构建其自身制度框架,进而理清与决议可撤销制度的分野。其与决议行为无效制度之间存在着对股东权利影响直接性与间接性的差别。其兜底条款的解释适用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一方面要与前四项... 决议不成立制度应从《民法总则》决议行为的高度构建其自身制度框架,进而理清与决议可撤销制度的分野。其与决议行为无效制度之间存在着对股东权利影响直接性与间接性的差别。其兜底条款的解释适用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一方面要与前四项列举事项具有违法严重程度的相当性,另一方面要坚持可撤销解释的优先顺位。未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的处理并非是认定决议瑕疵的直接和完全考量因素,而应结合《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裁量驳回制度和第五条决议不成立制度综合判定其实际影响。决议无效制度的核心在于区分管理性强制规范和效力性强制规范,对此应坚持规范目的性解释。决议不成立和“裁量驳回”制度的引入分别从横向区域和纵向标准上限缩了决议可撤销制度的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不成立 决议可撤销 决议无效 裁量驳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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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瑕疵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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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家豪 《商展经济》 2021年第20期122-124,共3页
《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似乎象征着我国处理瑕疵决议的方式从含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的"二分法"向包含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三分法"的转变,然而有学者认为"三分法"理论并不具有合理性,坚持以... 《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似乎象征着我国处理瑕疵决议的方式从含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的"二分法"向包含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三分法"的转变,然而有学者认为"三分法"理论并不具有合理性,坚持以二分法为基础进行判断。同时"解释四"第五条,即对于"决议不成立"情形的规定存在着将"决议不存在"与"决议不成立"混淆的问题,本文将进行相关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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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中的善意相对人保护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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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36-45,共10页
善意相对人保护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的结构性问题。《民法总则》对此在三方面作出了规范。代表权限制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1条)克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局限性,规范结构更为清晰。登记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5条)... 善意相对人保护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的结构性问题。《民法总则》对此在三方面作出了规范。代表权限制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1条)克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局限性,规范结构更为清晰。登记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5条)属于新增规定,对其应作广义理解,其不仅适用于应登记事项而未登记或未作变更登记,而且适用于登记不实或错误。决议撤销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85条)亦为创新立法,其与第61条规定源于同一法理。三种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皆旨在保护相对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制度及代表人制度的抽象信赖(系统信赖)。这些规定中"善意"概念在法律适用上应理解为推定的善意,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证明相对人存在恶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善意相对人 代表权限制 法人登记 可撤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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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视角下的决议不成立 被引量:34
12
作者 殷秋实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56-179,共24页
决议不成立的创设是为弥补无效、可撤销二分法保护的不足,其理论基础为决议是强调程序的共同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法律行为以合同为典型对象,而决议与合同存在深刻不同,因此,现有的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无法准确定性决议不成立,也无法为不成... 决议不成立的创设是为弥补无效、可撤销二分法保护的不足,其理论基础为决议是强调程序的共同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法律行为以合同为典型对象,而决议与合同存在深刻不同,因此,现有的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无法准确定性决议不成立,也无法为不成立事由的讨论提供指引。决议不成立的功能在于填补无效事由过窄的漏洞,其实包含不成立和虽成立但无效两种性质不同的情况。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因此应该分两步讨论,首先确定决议构成的最低要件,其次讨论会否定决议效力的程序瑕疵,并基于股东撤销决议的可能性来与可撤销事由区分。决议不成立事由应限定在召集、会议记录的缺乏或严重瑕疵以及表决的缺乏。《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应做相应的限缩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决议不成立 决议无效 决议可撤销 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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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纠纷之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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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霆 《晟典律师评论》 2019年第1期133-148,共16页
实务中,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引发,原因是复杂而多层面的。一方面是由于公司决议的作出,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从会议的召开、表决权的行使到最终决议的形成,任何一个环节涉嫌违规都可能导致决议的效力受到挑... 实务中,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引发,原因是复杂而多层面的。一方面是由于公司决议的作出,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从会议的召开、表决权的行使到最终决议的形成,任何一个环节涉嫌违规都可能导致决议的效力受到挑战,继而引发纠纷;另一方面,即使公司决议的作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但如若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或者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需要,也仍可能利用法律程序对决议的效力问题发起诉讼。鉴于此,本文主要从诉讼实务的角度出发,对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部分问题展开探讨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不成立 无效之诉 决议可撤销 《公司法解释四》 决议效力 公司股东会 民事法律行为 召集程序 公司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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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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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诸佳晔 罗培新 《投资者》 2018年第1期10-22,共13页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增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正式确立了决议效力瑕疵的三分法模式,但其依然在原告主体资格、决议瑕疵效力认定等方面留下了空白。就其制度价值而言,三分法构建了相对清晰的决议瑕疵层级,在发挥纠偏与监督作用的同时,...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增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正式确立了决议效力瑕疵的三分法模式,但其依然在原告主体资格、决议瑕疵效力认定等方面留下了空白。就其制度价值而言,三分法构建了相对清晰的决议瑕疵层级,在发挥纠偏与监督作用的同时,注重维护公司决议在效力上的安定性,保持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谦抑性。在上述价值取向的指导下,决议无效与不成立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应限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不以出席或参与公司决议为必要,但应基于其持有的股权而在涉诉决议形成时具有诉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不成立 决议可撤销 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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