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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变更问题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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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67-79,共13页
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权之外再赋予当事人一方一种变更法律行为的权利,不会直接产生权力意志妨害私人自治之弊,因为法院能否介入法律行为之中,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变更权的自主意思。域外关于法律行为的最新立法也普遍... 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权之外再赋予当事人一方一种变更法律行为的权利,不会直接产生权力意志妨害私人自治之弊,因为法院能否介入法律行为之中,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变更权的自主意思。域外关于法律行为的最新立法也普遍承认可撤销法律行为于个别情形下可予以变更。我国法院也不乏合理适用可变更法律行为规定的判决。总体而言,完全沿袭与全部废弃我国现行法关于可变更法律行为规定的极端做法皆不可取,部分保留可变更法律行为制度并对其加以补充完善的做法比较可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撤销法律行为 撤销 变更权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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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方法——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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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军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45-56,共12页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权行使方法上存在诉讼撤销与自主撤销两种制度模式。诉讼撤销模式与罗马法上借助于程序手段来塑造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这一传统有关。自主撤销更多地尊重私人自治,便于当事人自主安排其法律事务,而诉讼撤销更多地体现...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权行使方法上存在诉讼撤销与自主撤销两种制度模式。诉讼撤销模式与罗马法上借助于程序手段来塑造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这一传统有关。自主撤销更多地尊重私人自治,便于当事人自主安排其法律事务,而诉讼撤销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控制。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应该抛弃传统的带有普遍性的诉讼撤销模式,将自主撤销确定为原则,只有在有特别的利益需要强化国家的保护和干预的时候,才设立诉讼撤销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成权 诉讼形成权 可撤销法律行为 自主撤销 诉讼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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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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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达海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18期18-19,共2页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律事物,其效力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理上来看,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由于缺少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要件,从而导致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由此传递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司法理念不足和执行...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律事物,其效力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理上来看,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由于缺少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要件,从而导致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由此传递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司法理念不足和执行措施不到位,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上混淆,在认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方面界限不清晰等问题。基于此,当前应该加强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立法,力求在《民法典》统领下有所法律规制,同时要依法司法,用强有力的证据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挥时的效率和效益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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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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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国华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73-77,共5页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既是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也是法律行为价值评价的基点,因此,意思表示负载着法律行为制度实践化的意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以意思表示的健全(自愿真实)为要件,并且法律行...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既是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也是法律行为价值评价的基点,因此,意思表示负载着法律行为制度实践化的意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而法律行为的生效以意思表示的健全(自愿真实)为要件,并且法律行为的生效以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意思表示成为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的基点。无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点,意思表示的存在与否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健全与否又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有效、无效、可撤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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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撤销权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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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志强 耿凯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5期87-91,共5页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贯彻私法自治的民法价值取向。虽然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其进行了规定,且相较于之前的民事实体法有较大变化,但在防止撤销权的滥用、撤销期间起算点的设置和撤销期间...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贯彻私法自治的民法价值取向。虽然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对其进行了规定,且相较于之前的民事实体法有较大变化,但在防止撤销权的滥用、撤销期间起算点的设置和撤销期间长度的安排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需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可撤销法律行为 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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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小额贷款中“诱导型”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作者 梁樱子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84-93,共10页
我国金融监管规章明确规定“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但实践中仍充斥着大量“诱导型”借款合同。针对违反规章禁止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业界形成“有效说”“无效说”之分,但在界定“诱导型”借款合同时值得商榷。以法教义学方法分析... 我国金融监管规章明确规定“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但实践中仍充斥着大量“诱导型”借款合同。针对违反规章禁止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业界形成“有效说”“无效说”之分,但在界定“诱导型”借款合同时值得商榷。以法教义学方法分析,在“诱导型”借款合同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诱导”使借款人意思表示瑕疵,应适用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且符合“借款人缺乏判断能力”“借贷双方给付义务显著失衡”之要件,应以“显失公平”条款作为请求权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诱导 合同效力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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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显失公平合并乘人之危若干问题之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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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胜 《齐鲁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65-70,共6页
《民法通则》中将"暴利行为"认定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两项制度,但由于乘人之危制度的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架空法条之趋向。《民法总则》第151条将二者重新合并,此举于法条适用性以及构成要件方面更具有合... 《民法通则》中将"暴利行为"认定为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两项制度,但由于乘人之危制度的设计存在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架空法条之趋向。《民法总则》第151条将二者重新合并,此举于法条适用性以及构成要件方面更具有合理性,在未来的应用性也将进一步扩大。本文通过分析合并之前二者并列的困境,阐述了《民法总则》将二者合并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对合并后需要厘清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暴利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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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权存续期间——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分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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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军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74-181,共8页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一范畴中所对应的各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各有其特殊性,不应该设立统一的法律规则。中国法上如果针对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的规范模式,更多地采取意思主义的进路,就应该限制相关撤销权的存续期间,要求表意人立即撤...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一范畴中所对应的各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各有其特殊性,不应该设立统一的法律规则。中国法上如果针对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的规范模式,更多地采取意思主义的进路,就应该限制相关撤销权的存续期间,要求表意人立即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果立法层面上给予撤销权的行使以特定的除斥期间,相关期限也不宜过长,并且其起算点应该采取客观标准,从意思表示作出之日起开始起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重大误解 错误 可撤销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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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的效力分析 被引量:3
9
作者 向景 《外国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1期31-33,共3页
本文认为把避税行为认定为有效或无效的传统观点是私人权力本位至上和国家权力本位至上在法律上的体现 ,也是由谁来承担法律和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风险问题在法律上的表现。根据社会权力本位和税收法规以及反避税实务 ,笔者认为应把避... 本文认为把避税行为认定为有效或无效的传统观点是私人权力本位至上和国家权力本位至上在法律上的体现 ,也是由谁来承担法律和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风险问题在法律上的表现。根据社会权力本位和税收法规以及反避税实务 ,笔者认为应把避税行为认定为可撤销性法律行为才与现实相符 ,也才能具有理论上的解释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效说 无效说 可撤销法律行为 避税行为 避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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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诈欺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1
10
作者 朱平山 《法学研究》 1984年第6期51-55,共5页
现代法制,均分诈欺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在兼有民事性质与刑事性质时,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的办法。我国刑法对诈骗罪即设有刑罚的规定。不过大量的由诈欺引起的法律问题,还是属于民事性质的。从法理上对民事诈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 现代法制,均分诈欺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在兼有民事性质与刑事性质时,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的办法。我国刑法对诈骗罪即设有刑罚的规定。不过大量的由诈欺引起的法律问题,还是属于民事性质的。从法理上对民事诈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索,对于维护民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民事立法,巩固社会主义法制,有效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民事诈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为真实的表示,使他人陷于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因此,民事诈欺不同于一般的骗人行为。一般骗人行为虽有虚假的表意,但没有骗取对方为法律行为的意思。如某甲为开玩笑,以某电影院放映新片的虚构事实告诉乙,乙信以为真,结果赶至电影院才知道受骗。此时,即使乙因此误工而受有损失,也不能认甲之行为为诈欺。而假如甲以转让电影票为目的而罔告乙,乙信而受让,则甲之行为应为民事上之诈欺。因此,必须把两者加以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民事活动 表示行为 相对人 民事诈欺 民法规定 法律性质 可撤销法律行为 事实错误 表意人 某乙 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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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 被引量:22
11
作者 薛军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58-67,共10页
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取区分式的立法模式。在第三人欺诈情形,排除意思表示人针对善意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在第三人胁迫情形,则赋予意思表示人以无限制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区分模式忽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造... 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取区分式的立法模式。在第三人欺诈情形,排除意思表示人针对善意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在第三人胁迫情形,则赋予意思表示人以无限制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区分模式忽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造成法律制度内部的冲突。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设立统一规则的模式具有诸多优点,在最近的民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在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纳统一的规则模式,承认在无信赖利益保护需求时,被欺诈人与被胁迫人享有撤销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胁迫 区分模式 统一模式 可撤销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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