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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财产性利益——以作为积极利益的权利实现“可期待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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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朗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20-26,共7页
我国刑法应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这是对“财物”必要的扩大解释而非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对于财产性利益型盗窃罪,一方面财产性利益可在规范层面被“占有”;另一方面,应对原本着眼于狭义财物,并以“转移占有”为核心的... 我国刑法应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这是对“财物”必要的扩大解释而非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对于财产性利益型盗窃罪,一方面财产性利益可在规范层面被“占有”;另一方面,应对原本着眼于狭义财物,并以“转移占有”为核心的盗窃罪进行构造修正。权利实现“可期待性”应被评价为积极利益,因此破坏“可期待性”并满足“素材同一”条件时,双方利益对应增减,即符合盗窃罪构造。盗窃欠条行为造成债权丧失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破坏对债权实现的“合理、合法期待”等具体危险。因此,债务人盗窃欠条符合盗窃罪构造,成立盗窃罪;无关第三人盗窃欠条,不符合盗窃罪构造,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此外,欠条是否为债权唯一凭证是判定既未遂犯罪的重要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利益 规范占有 可期待性 素材同一 盗窃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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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性:现代立法应追求的重要目标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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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仁文 《中国国情国力》 CSSCI 2003年第4期41-41,共1页
一个犯罪嫌疑人能被关多久?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谓是一个天大的事情,但不幸得很,不要说他本人计算不出来,就是专业人士恐怕也难以有一个清晰的答案.前不久我在课上对我的几个刑法、刑事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布置了一道作业题,请他们就此... 一个犯罪嫌疑人能被关多久?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谓是一个天大的事情,但不幸得很,不要说他本人计算不出来,就是专业人士恐怕也难以有一个清晰的答案.前不久我在课上对我的几个刑法、刑事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布置了一道作业题,请他们就此给我一个答案并说明计算方法.结果出来后,五花八门,现举几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代立法 犯罪嫌疑人 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 立法明确 中国法律 立法质量 可期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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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预交罚金的性质转向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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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伊慧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87-94,共8页
预交罚金对于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虽然有效,却也存在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的争议。认罪认罚制度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延伸要求——“悔罪性”与“刑罚履行的可期待性”为此留出了一定合理空间。在罚金刑的预防措施与执行措施中... 预交罚金对于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虽然有效,却也存在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的争议。认罪认罚制度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延伸要求——“悔罪性”与“刑罚履行的可期待性”为此留出了一定合理空间。在罚金刑的预防措施与执行措施中,与预交罚金相类似的罚金保证金更具有实操性。被预交的罚金应向罚金保证金转化,制度运行应被分为收取程序与抵消程序。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但数额应尽可能等于或低于未来可能判处罚金数额,同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与交纳能力,对于悔罪态度强烈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适当减少保证金数额。罚金保证金的抵消需要遵循“多退少补”原则,基于“互联网+”大背景,法检之间也应建立网络联动机制,保证抵消的准确度与便捷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交罚金 罚金保证金 悔罪 刑罚履行的可期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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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应承担无明确约定之连带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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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庆锋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104-110,共7页
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往往基于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在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该连带责任应否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赞成的观点认为,保险人承担该连带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及时充分的赔... 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往往基于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在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该连带责任应否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赞成的观点认为,保险人承担该连带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及时充分的赔偿,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契合;反对的观点则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该连带责任,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保险人承担该连带责任无法理基础。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等方法,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内容的可期待性、当事人间权责平衡等方面对这两种不同观点展开讨论并得出结论:保险人应只对由于被保险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保险 连带责任 合同相对 可期待性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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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既判力遮断效的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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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陈宇 《贸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30-144,共15页
民事诉讼既判力不仅是对判决公信力的表征,更是对实体权利救济和程序安定价值的重要保障,故既判力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体系的重要部分。鉴于我国既判力理论的不完善以及相应制度的缺位,从法体系完善和法价值实现的层面考量,应当以既判力遮... 民事诉讼既判力不仅是对判决公信力的表征,更是对实体权利救济和程序安定价值的重要保障,故既判力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体系的重要部分。鉴于我国既判力理论的不完善以及相应制度的缺位,从法体系完善和法价值实现的层面考量,应当以既判力遮断效作为切入,通过对遮断效制度的构建,反哺既判力制度的体系化。就遮断效的构建而言,其应然的构造为:以终审的法庭辩论终结为标准时,并以标准时作为基点,判断既判力的遮断范围,同时以受到严格要件限定的“可期待性”规则作为补充。在遮断效制度的具体适用上,可以根据诉的分类以及权利的类型,进行场景化的展开,但皆须以程序保障兼顾实体权利救济作为具体衡量的价值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判力时间范围 遮断效 可期待性”理论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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