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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接受性过失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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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国举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6期42-49,共8页
接受性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从事可能会对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时,认识或可以认识自己不能对付这种危险而仍从事,以致在自己无行为能力时造成了法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形。其可罚性基础是行为人实施的可能给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前... 接受性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从事可能会对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时,认识或可以认识自己不能对付这种危险而仍从事,以致在自己无行为能力时造成了法益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的情形。其可罚性基础是行为人实施的可能给法益造成危险的活动,前提是行为人在实施该活动时对自己的行为无能力已经认识或可以认识。接受性过失是一种隐蔽的过失形式,也是在时间上提前的责任形式。虽然它不需要在刑法上特别地规定,但作为形式上的说明方式是必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接受过失 可罚性基础 责任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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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重重矛盾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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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聪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7-87,共11页
胁从犯具备“被胁迫”与“所起作用较小”双重认定要素,此双重认定要素在刑事政策根据、可罚性基础、分类基础层面分别面临政策性立法根基不牢、客观归罪特性凸显、胁从犯与从犯认定交叠等疑问,就这一概念的存废出现了通说、量刑情节说... 胁从犯具备“被胁迫”与“所起作用较小”双重认定要素,此双重认定要素在刑事政策根据、可罚性基础、分类基础层面分别面临政策性立法根基不牢、客观归罪特性凸显、胁从犯与从犯认定交叠等疑问,就这一概念的存废出现了通说、量刑情节说、特殊从犯说三种不同学说。事实上,胁从犯是卡在传统共同犯罪论与新共犯论中的概念,在本体论上由于不具有兼容性难以被传统共同犯罪论或新共犯论所接纳,在外延上也仅仅只是作为实定法规定,具备象征意义而存在,因而胁从犯应当被废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胁从犯存废 可罚性基础 区分制 单一制 新共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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