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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性阻却事由与犯罪概念二元化初探——兼论轻微犯罪的类型与制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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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文科 《现代法治研究》 2017年第2期70-79,共10页
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或责任的量有关的可罚性阻却事由应该还原至犯罪成立要件中。而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只不过是单纯反映预防必要性程度的可罚性阻却事由,是否应该作为独立的犯罪成立要件来对待,取决于是否要在"观念上... 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或责任的量有关的可罚性阻却事由应该还原至犯罪成立要件中。而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只不过是单纯反映预防必要性程度的可罚性阻却事由,是否应该作为独立的犯罪成立要件来对待,取决于是否要在"观念上的犯罪"之外另承认"处遇上的犯罪"这一概念。对犯罪概念做出二元化的区分,既有助于厘清目前为止暧昧不清的犯罪概念,明晰有关可罚性的各种讨论,又有利于更为妥当地解读现行规定,并设计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犯罪制裁措施。根据二元的犯罪概念,轻微犯罪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应该针对不同类型考虑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制裁。针对轻微犯罪的行政制裁未必就是刑罚的补充,也存在着当行政制裁不够充分时才考虑动用刑罚来进行补充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罚性阻却事由 观念上的犯罪 处遇上的犯罪 轻微犯罪 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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