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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可罚类型——修正独立性说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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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明儒 刘方可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5-104,共20页
因教唆犯双重性说存在逻辑性缺陷,以此为理论基础限定的《刑法》第29条第2款可罚类型会导致界限不清与适用不明的问题。为贯彻共犯从属性理念,试图以实行从属性、罪名从属性、预备从属性作为理论基础来限定该款可罚类型的做法,因各自理... 因教唆犯双重性说存在逻辑性缺陷,以此为理论基础限定的《刑法》第29条第2款可罚类型会导致界限不清与适用不明的问题。为贯彻共犯从属性理念,试图以实行从属性、罪名从属性、预备从属性作为理论基础来限定该款可罚类型的做法,因各自理论本身及其限定的可罚类型问题重重,也不值得提倡。应以教唆犯独立性为理论基底,但需在回应批评基础上作局部修正。从修正的独立性观点出发,该款的可罚类型应重新界定为两类:被教唆人犯意转化实施他罪且与教唆之罪无重合;被教唆人接受教唆未实施任何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犯 可罚类型 教唆犯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 修正独立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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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理解:单独教唆犯及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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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明儒 刘方可 《刑法论丛》 2022年第4期222-249,共28页
站在区分制立场,从共犯从属性出发,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并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进行限制解释的路径并不合理.应当站在单一制立场理解我国共同犯罪,将第29条第1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将第2款理解... 站在区分制立场,从共犯从属性出发,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并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进行限制解释的路径并不合理.应当站在单一制立场理解我国共同犯罪,将第29条第1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将第2款理解为教唆者单独构成犯罪的单独教唆犯.理解为单独教唆犯具有理论依据、能够便宜解决共犯教唆犯的诸多难题并得到了部分司法判例的支持.单独教唆犯有其特殊的成立条件,在不违背单一制理念的前提下,为保证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之成立,单独教唆犯的可罚类型应当限制为以下两种类型:(1)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的行为但没有构成犯罪;(2)被教唆者根本就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而是犯了非教唆的其他罪.此外,刑法为单独教唆犯配置的刑罚规则也有必要增加"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29条第2款 单独教唆犯 共犯教唆犯 可罚类型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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