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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可罚类型——修正独立性说之提倡
1
作者
黄明儒
刘方可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5-104,共20页
因教唆犯双重性说存在逻辑性缺陷,以此为理论基础限定的《刑法》第29条第2款可罚类型会导致界限不清与适用不明的问题。为贯彻共犯从属性理念,试图以实行从属性、罪名从属性、预备从属性作为理论基础来限定该款可罚类型的做法,因各自理...
因教唆犯双重性说存在逻辑性缺陷,以此为理论基础限定的《刑法》第29条第2款可罚类型会导致界限不清与适用不明的问题。为贯彻共犯从属性理念,试图以实行从属性、罪名从属性、预备从属性作为理论基础来限定该款可罚类型的做法,因各自理论本身及其限定的可罚类型问题重重,也不值得提倡。应以教唆犯独立性为理论基底,但需在回应批评基础上作局部修正。从修正的独立性观点出发,该款的可罚类型应重新界定为两类:被教唆人犯意转化实施他罪且与教唆之罪无重合;被教唆人接受教唆未实施任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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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唆犯
可罚类型
教唆犯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
修正独立性说
原文传递
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理解:单独教唆犯及其展开
2
作者
黄明儒
刘方可
《刑法论丛》
2022年第4期222-249,共28页
站在区分制立场,从共犯从属性出发,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并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进行限制解释的路径并不合理.应当站在单一制立场理解我国共同犯罪,将第29条第1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将第2款理解...
站在区分制立场,从共犯从属性出发,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并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进行限制解释的路径并不合理.应当站在单一制立场理解我国共同犯罪,将第29条第1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将第2款理解为教唆者单独构成犯罪的单独教唆犯.理解为单独教唆犯具有理论依据、能够便宜解决共犯教唆犯的诸多难题并得到了部分司法判例的支持.单独教唆犯有其特殊的成立条件,在不违背单一制理念的前提下,为保证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之成立,单独教唆犯的可罚类型应当限制为以下两种类型:(1)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的行为但没有构成犯罪;(2)被教唆者根本就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而是犯了非教唆的其他罪.此外,刑法为单独教唆犯配置的刑罚规则也有必要增加"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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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29条第2款
单独教唆犯
共犯教唆犯
可罚类型
刑
罚
规则
原文传递
题名
论《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可罚类型——修正独立性说之提倡
1
作者
黄明儒
刘方可
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85-104,共2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犯扩张及其适用限缩研究”(19BFX061)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新型犯罪形势与治理模式研究”(22YBQ046)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共同退缴责任研究”(CX20230541)。
文摘
因教唆犯双重性说存在逻辑性缺陷,以此为理论基础限定的《刑法》第29条第2款可罚类型会导致界限不清与适用不明的问题。为贯彻共犯从属性理念,试图以实行从属性、罪名从属性、预备从属性作为理论基础来限定该款可罚类型的做法,因各自理论本身及其限定的可罚类型问题重重,也不值得提倡。应以教唆犯独立性为理论基底,但需在回应批评基础上作局部修正。从修正的独立性观点出发,该款的可罚类型应重新界定为两类:被教唆人犯意转化实施他罪且与教唆之罪无重合;被教唆人接受教唆未实施任何行为。
关键词
教唆犯
可罚类型
教唆犯独立性
共犯从属性
修正独立性说
Keywords
the abettor
punishable type
theory of abettor independence
theory of joint crime dependence
modified independence theory
分类号
DF61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理解:单独教唆犯及其展开
2
作者
黄明儒
刘方可
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法论丛》
2022年第4期222-249,共28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犯扩张及其适用限缩研究”[19BFX0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站在区分制立场,从共犯从属性出发,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并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进行限制解释的路径并不合理.应当站在单一制立场理解我国共同犯罪,将第29条第1款理解为共犯教唆犯,将第2款理解为教唆者单独构成犯罪的单独教唆犯.理解为单独教唆犯具有理论依据、能够便宜解决共犯教唆犯的诸多难题并得到了部分司法判例的支持.单独教唆犯有其特殊的成立条件,在不违背单一制理念的前提下,为保证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之成立,单独教唆犯的可罚类型应当限制为以下两种类型:(1)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的行为但没有构成犯罪;(2)被教唆者根本就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而是犯了非教唆的其他罪.此外,刑法为单独教唆犯配置的刑罚规则也有必要增加"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关键词
第29条第2款
单独教唆犯
共犯教唆犯
可罚类型
刑
罚
规则
Keywords
Article 29
Paragraph 2
Abettor Alone
Accomplice and Abettor
Punishable Type
The Penalty Rules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可罚类型——修正独立性说之提倡
黄明儒
刘方可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0
原文传递
2
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的理解:单独教唆犯及其展开
黄明儒
刘方可
《刑法论丛》
2022
0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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