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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论纲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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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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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大学人口.社会.法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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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79-95,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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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贵州省2012年哲学社科规划项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12GZYB04)
贵州大学文科2012年重点学科及特色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GDZT2011002)
2013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高校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通识教育读本编撰>(项目编号:2013A064)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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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频繁发生,损害了基本环境人权,导致环境纠纷不断增多,甚至有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为此,不少地方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开展了环境司法能动,力求充分发挥其在环境法治中的应有作用。总的分析,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主要是从调节机制的积极运用、刑法手段的创新运用、第三人参与监督执行机制的采用、追踪调查执行效果、提出司法建议或司法意见书、认可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等六个方面,来最大化的发挥其价值。但是,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能动在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弊端,有必要设置相应的原则进行规制,从而更好发挥其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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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民法院
环境司法
能动实践
可能弊端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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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22
[政治法律—法学]
D92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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