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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混淆可能性标准的客观化路径及其反思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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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颂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42-51,共10页
混淆可能性标准具有主观性,需要通过客观化路径实现具体解释适用。但现有路径在商标权人话语体系下不能真实反映消费者实际消费情形,异化了商标功能、夸大了知名度的影响,简化混淆认定的过程,司法机关及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也难以真正实现... 混淆可能性标准具有主观性,需要通过客观化路径实现具体解释适用。但现有路径在商标权人话语体系下不能真实反映消费者实际消费情形,异化了商标功能、夸大了知名度的影响,简化混淆认定的过程,司法机关及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也难以真正实现角色转换。因此,司法机关及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认定商标混淆时应当更加注重客观因素考量,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优势提升认定准确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淆可能性标准 商标话语 司法及行政修辞 混淆可能性标准客观化 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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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理论与VIKOR相结合的尾矿坝风险决策方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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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星 杨风暴 王肖霞 《中国科技论文》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0期2375-2379,共5页
为提高现有的对尾矿坝进行风险决策的方法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将可能性分布的矩特征引入多准则妥协解排序(VIKOR)方法,提出了1种可能性理论与VIKOR多属性决策方法相结合的尾矿坝风险决策方法,将可能性均值和可能性标准差作为衡量决策信息... 为提高现有的对尾矿坝进行风险决策的方法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将可能性分布的矩特征引入多准则妥协解排序(VIKOR)方法,提出了1种可能性理论与VIKOR多属性决策方法相结合的尾矿坝风险决策方法,将可能性均值和可能性标准差作为衡量决策信息效益和可靠度的参数,首先将三角模糊决策信息进行归一化、集结,构造可能性均值和可能性标准差矩阵;然后分别确定可能性均值和可能性标准差矩阵的正、负理想解,求解2个矩阵的群体效益、最小遗憾及其综合指标;最后取两个矩阵的综合指标的几何平均作为评估风险状态的排序标准,并通过排序以及对2个可接受准则的检验,决策出最佳风险状态。对尾矿坝风险状态的决策问题实例的分析验证表明,所提方法能显著提高决策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尾矿坝 风险决策 三角模糊数 可能性均值 可能性标准 VIK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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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件财产处置的难点及解决方法探析
3
作者 余俊锋 彭峰 《特区经济》 2024年第3期136-139,共4页
涉黑案件案发量大、涉黑金额高、权属关系复杂,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固然重要,能否对涉黑财产进行有效的处置也是治理本罪的核心问题。传统刑事诉讼对涉黑财产处理过程中存在重“对人之诉”,轻“对物之诉”,刑事定罪与债权保护之间发生... 涉黑案件案发量大、涉黑金额高、权属关系复杂,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固然重要,能否对涉黑财产进行有效的处置也是治理本罪的核心问题。传统刑事诉讼对涉黑财产处理过程中存在重“对人之诉”,轻“对物之诉”,刑事定罪与债权保护之间发生冲突。具体可能存在合法财产与“涉黑”财产区分难、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权益保障难、资金流转复杂、缺乏有效的财产处置程序等难点,现行刑事治理方案已不能完全适应涉黑财产处置的需要。为此,应当重视对涉黑案件财产的处置,积极推进并构建更加完备的财产处置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黑案件 财产处置 高度可能性标准 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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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判定的检视与再思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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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李晓宇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01-109,共9页
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判定应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驰名商标反淡化标准以及即发侵权法理的标准,否定以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使用进而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将“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作为判定涉外定牌加工侵权的做法。是否将定牌... 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判定应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驰名商标反淡化标准以及即发侵权法理的标准,否定以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使用进而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将“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作为判定涉外定牌加工侵权的做法。是否将定牌加工中的出口行为纳入商标法规制范畴,取决于一国商标司法政策的考量。在法律属性上应将涉外定牌加工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但商标使用行为不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前置条件。在解释论、立法论、法政策视点下,现阶段不宜将涉外定牌加工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在“走出去”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我国驰名商标的海外市场与定牌加工产品所销往的海外市场重叠时,可将相关公众标准拓展至一般公众标准,来判定定牌加工企业侵犯我国驰名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定牌加工 商标侵权 商标性使用 混淆可能性标准 驰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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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关系问题研究 被引量:6
5
作者 姜敏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7期27-32,共6页
期待可能性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是一个很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罪刑法定语境下有无存在的空间?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虽然受到一些诟病,却很难与其存在的事实抗衡。且就该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是一个很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罪刑法定语境下有无存在的空间?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虽然受到一些诟病,却很难与其存在的事实抗衡。且就该理论的精神实质而言,与罪刑法定精神并无矛盾。而要恰当地运用这一理论且处理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问题,就要界定清楚期待可能性的含义,并找到合适的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待可能性 罪刑法定 超法规 期待可能性标准
原文传递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再检讨 被引量:7
6
作者 傅廷中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2年第1期32-37,共6页
以保险法和海商法理论为指导,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从确定告知义务的角度、广度、深度以及维度,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全方位的研讨,力求对告知义务进行一个立体化的解析,以达到准确使用法律之目的。
关键词 告知义务 理性投保人标准 客观谨慎保险人标准 决定性影响标准 纯粹性影响标准 风险增加可能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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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诉讼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7
作者 张晓云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144-151,共8页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利害关系"标准,但对于何为利害关系及如何判定利害关系,法律规定的判定标准较为抽象,理论和实务上存在诸多见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大量环...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利害关系"标准,但对于何为利害关系及如何判定利害关系,法律规定的判定标准较为抽象,理论和实务上存在诸多见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大量环评诉讼产生,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环评批复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判断标准的梳理,指出在环评批复行政诉讼案中判定环评案件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时,在注重"本地意识",注重解决"中国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借鉴国外的法学理论。在保护规范理论下,采用"合理可能性标准"符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预防性本质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评批复 利害关系人 原告资格 合理可能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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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过失的特殊性 被引量:5
8
作者 杜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7年第1期42-46,共5页
单位犯罪过失的特殊性体现在单位意志的认定、单位应当预见的内容、单位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和单位监督过失等方面。单位意志的认定可以从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和利益归属三方面进行考量。基于单位特殊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单位应当预见... 单位犯罪过失的特殊性体现在单位意志的认定、单位应当预见的内容、单位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和单位监督过失等方面。单位意志的认定可以从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和利益归属三方面进行考量。基于单位特殊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单位应当预见刑法规定的具体危害结果,对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也应采用“客观说”。单位监督过失不仅存在于单位未恰当履行对成员的选任监督义务的场合,也存在于单位怠于确立合理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的场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过失 单位意志 应当预见的内容 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监督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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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人法定抗辩权规则论
9
作者 余亮亮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5期71-85,共15页
《保险法》第66条未规定责任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抗辩的权利,存在明显漏洞.通过类推适用《保险法解释四》第19条第2款对于和解参与权以及《民法典》第553条前段对于债务承担之法律效果的规定,可知责任保险人的抗辩权是... 《保险法》第66条未规定责任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抗辩的权利,存在明显漏洞.通过类推适用《保险法解释四》第19条第2款对于和解参与权以及《民法典》第553条前段对于债务承担之法律效果的规定,可知责任保险人的抗辩权是不依赖于有效合同而生的法定权利.自目的论角度而言,该解释结论也能够与保险法的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保持协调.在成立条件维度,法定抗辩权的成立必须满足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该损害具有构成保险事故的可能性、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这三项条件.在诉讼实现维度,责任保险人的角色应被定位为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负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保险 法定权利 可能性标准 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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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界定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界限
10
作者 张慧慧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72-76,共5页
在我国,海上保险采用被保险人主动告知模式。相较于陆上保险的询问告知模式,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审判实践中,主动告知义务一直存在告知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告知义务界限不明确,会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实务中多有讼争。本文以《海商法》第... 在我国,海上保险采用被保险人主动告知模式。相较于陆上保险的询问告知模式,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审判实践中,主动告知义务一直存在告知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告知义务界限不明确,会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实务中多有讼争。本文以《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为研究对象,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出发,厘清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界限。具体来说,就是以被保险人的视角界定应当告知事项的判断标准,再辅以保险人的立场说明何为无需告知的情形,即告知义务的除外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性被保险人 合理查询义务 重要事项 风险增加可能性标准 谨慎保险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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